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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律师继续教育培训与考核制度

日期:2011-07-15     阅读:1,501次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东莞市执业律师的业务培训,提高律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章程》和《执业律师继续教育试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东莞市律师协会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负责东莞市注册律师的继续教育培训与考核工作。年度培训计划由业务发展与执业培训委员会会同各专业委员会制定实施。年度培训计划由市律师协会报市司法局公证律师科备案。

    第三条  东莞市律师协会业务发展与执业培训委员会每年应当编制不少于60个课时的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报市律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凡在东莞市注册的执业律师均有权利也有义务接受继续教育培训及考核。

    第五条  继续教育培训采取短期培训班、讲座、网络远程教育、学历教育、论文写作等多种形式。

    第六条  继续教育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行业管理法律法规培训;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研修;律师执业技能研习;律师职业规划和业务拓展技能培训;专门法律实务培训;新颁布法律法规培训;其他与律师执业工作有关的专业知识与实务研究活动等。

    第七条  执业律师应积极参加各级律师协会组织或其他境内外专业组织举办的专业培训或交流活动,但该等专业培训或交流活动可以获得的继续教育课时以该等专业组织出具的并获有权的律师协会认可的书面证明为准。

    第八条  鼓励律师参加在职学历教育。凡就读或在职申请我国高校或科研机构有权举办的各种专业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及学位或在境外进修法律专业者,当年在读期间凭有关院校的书面证明可以不参加除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之外的其它继续教育培训。

    第九条  执业律师每年度应当参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东莞市律师协会或其它市级以上相关部门举办的、累计不少于40课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当年没有完成规定课时培训的,暂缓年度注册,待补够培训课时后方可注册。

第十条  律师每年度参加的继续教育学习与培训中,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应当不少于5个课时。律师协会秘书处在发出培训通知或网络课件时,应当注明该次培训或课件属于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内容。

律师协会就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培训发出通知要求律师参加现场培训的,律师不得无故缺席。

第十一条  根据继续教育培训的形式,对课时的取得和认证采取三种形式:

(一)参加现场培训

执业律师在每次参加现场培训时,应当主动出示本人培训卡,并在读卡器上刷卡记录;或者出示本人所持《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登录册》交由律协工作人员加盖当次参加培训的记录章,作为确认培训课时的凭证。非本人持卡或持证、或迟到早退的,律协工作人员有权拒绝确认该律师当次培训课时。律协秘书处在发出培训通知时,应当注明该次培训折算的课时数。

执业律师当年度参加的现场培训不应少于10个课时。

(二)参与网络远程教育系统

执业律师凭自己的执业证号及密码登录东莞市律师协会网络远程培训系统,依据网络培训系统规定收看或收听视频、音频、文本培训课程,系统将自动累计登录时间并折算为继续教育课时。

(三)参与法律理论与实务研究

东莞市律师参与法律理论与实务研究,其研究成果公开发表的,应当按比例折算为一定的继续教育培训课时:

1、参加东莞市律师协会或其它同级别单位组织的论文写作(含案例)并被编入论文集或公开发表的,折算继续教育培训课时5个;参加广东省律师协会或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或其它同级别单位组织的论文写作(含案例)并被编入论文集或公开发表的,折算继续教育培训课时10个。

2、执业律师法律理论与实务研究成果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或者“CSSCI来源期刊”中发表的,折算继续教育培训课时20个;在其它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的,折算课时10个;在内部刊物上发表的折算课时5个。

3、执业律师出版研究专著的,折算继续教育培训80课时,并可以在以后年度中适用。

同一项研究成果在不同级别期刊或地方发表的,以较高级别折算继续教育培训课时;已折算的部分扣减。

合作研究的按第一作者占三分之二计继续教育培训课时,第二作者以后按人员平均计。

第十二条  如果执业律师转换执业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在转所前参加的培训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  具有本制度第八、第九条情形的,应当及时主动向东莞市律协登记备案,并在当年年检时提交有关书面证明。未提交书面证明或者书面证明不合格的,不予认可其继续教育培训课时。

第十四条  兼职律师应当参加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培训,并应获得本制度规定的必要课时。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度”,系指依据规定两次年审注册之间的期间。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东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