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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度律师团体重大疾病险、执业责任险和意外险等险种的统一投保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7-04-17 阅读:1,94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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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处:
为进一步防范和降低执业风险,提高我市执业律师福利水平,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我会继续参加全省律师
2017
年度律师团体重大疾病险、执业责任险和意外险等险种的统一投保。为确保
合同落实到位,保障广大律师会员的权益,根据省律协的工作部署和
《保险法》第十二条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
团体重大疾病险
(一)
被保险人
凡东莞执业律师均可参加本次全省律师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二)
保险期限
保险期自
2017
年
5
月
1
日零时起至
2018
年
4
月
30
日
24
时止。
(三)
保额及保险费
1
、投保金额为:
10
万元
/
人
/
年;
2
、保险费为:
110
元
/
人
/
年。
我市执业律师的保险费由市律师协会承担
(
不含法援律师、公职律师
)
。
(四)
参保需提交的资料
各律师事务所应在
2017
年
4
月
19
日前按本通知要求向市律师协会秘书处提交参保资料,须提交的参保资料如下:
1
、《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参保律师名单》(
提供电子版,格式详见附件
1
);
2
、
《省律协律师
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声明
》(
提供原件,格式详见附件
2
,
2016
年度及以前投保已提交的无需再次提交
)。
填表注意
:《
省律协律师
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投保声明》中
“
姓名
”
和
“
身份证号
”
栏应由电脑打印,其他各栏应由执业律师本人亲自填写,不得打印,不得由他人代填,填写时请务必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清晰工整,易于辨认。根据《保险法》,《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投保声明》由各被保险人
自愿授权
,
如填写错误、拒绝授权等可能引起保险合同对其本人无效的法律后果,由其本人自行承担
。
(五)后续参保工作
1
、按广东省律师协会通知要求,集中参保后,
参保人员在省内不同的参保地市之间流转执业的,不再重复参保及缴费。
2
、集中参保后,需要报送新增参保人员名单的
,
请各律师事务所在接收新执业律师时,按要求填写
《省律协律师
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声明
》(
提供原件,格式详见附件
2
)
报送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进行参保。
二、
律师执业责任险
(一)投保人:
广东省律师协会。
(二)被保险人:
广东省律师协会所属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
(三)承保方式:
广东省律师协会作为投保人,全省出具一张统保大保单,统一承保条件。
(四)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RMB1000
万元;保单累计赔偿限额:
RMB10
亿元。
(五)免赔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为
RMB5000
元或损失金额的
6%
,两者以高者为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0
万元。
(
六)保费缴交:
我市执业律师的保险费由市律师协会承担
(
不含公职律师)。
(七)参保需提交的资料
各律师事务所应在
2017
年
5
月
8
日
-12
日内按本通知要求向市律师协会秘书处提交参保资料,须提交的参保资料如下:
1
、《执业责任保险参保律师名单》(
电子版
,附件
3
);
2
、《
投保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授权书
》(
原件
,
2016
年度及以前投保已提交的无需再次提交
。
附件
4
)。
(八)后续参保工作
集中参保后,新设立律师事务所和新执业律师需报送资实如下:
1
、
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填报《投保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授权书》(
提供原件,格式详见附件
4
)
;
2
、
新执业的律师
需由所在律师事务所填报
《执业责任保险参保律师名单》
(
提供原件,格式详见附件
3
)
。
三、团体意外险等险种
(一)被保险人:
自愿参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疾病身故险投保的执业律师。
(二)方案选择:
按参加的方案
A/B/C
标准自愿选择(详见附件
5
,保险期限自
2017
年
6
月
1
日零时起至
2018
年
5
月
31
日
24
时止)。
(三)保费缴交:
由所在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本人承担。
(
报送资料时,保费同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以现金方式缴交至市律师协会秘书处业务办事窗口。
)
(四)参保需提交的资料
(根据投保方案选择报送):
各律师事务所应在
2017
年
5
月
8
日
-12
日内按通知要求向市律师协会秘书处提交参保资料及保费
(
现金),须提交的参保资料如下:
1
、《团体意外险等险种参保律师名单》(
电子版
,附件
6
);
2
、
《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声明
(
A
方案)》(填写执业律师情况,
需提供原件
。附件
7
);
3
、
《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疾病身故险投保声明
(
B
方案)》(填写执业律师情况,
需提供原件
,附件
8
);
4
、
《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疾病身故险投保声明
(
C
方案)》(填写执业律师情况,
需提供原件
,附件
9
)。
(五)
团体意外险等险种应注意如下事项:
1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声明》及《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疾病身故险投保声明》
“
姓名
”
、
“
身份证号
”
栏应由电脑打印,其他各栏应由执业律师本人亲自填写,不得打印,不得由他人代填,填写时请务必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清晰工整,易于辨认;
2
、在《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声明》及《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疾病身故险投保声明》中填写错误、代签、冒签等可能引起保险合同对其本人无效的法律后果,由其本人
自行承担。
3
、
根据广东省律师协会的投保通知要求,集中参保后,新增加参保人员(新领证且是首次执业的律师),第一年免缴团体意外险保费,请新领证且是首次执业的律师一并填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声明(
C
方案)》(附件
9
)。
四、后续参保材料报送时间
集中参保后,后续参保的材料须于每个季度
25
日前报送至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因保险期是从
5
月份开始,所以第一季度报送材料在
7
月
25
日前,第二季度在
10
月
25
日前,以此类推)。因没有按规定时间报送参保人员资料的,将往后推一季度报送材料至广东省律师协会参保,由此造成的责任由其本人承担。
注
:保险协议刊登在东莞市律师协会网站(
http://www.dglawyer.cn
)
“
信息中心
”
栏目,请各单位自行下载查阅。
联
系
人:詹杰能(市律协秘书处纪律部)
联系电话:
22492342
传
真:
22508201
E-MAIL
:
80195502@qq.com
附件:
1.
重大疾病保险参保律师名单
2.
省律协律师
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投保声明
3.
执业责任保险参保律师名单
4
.
投保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授权书
5
.
团体意外险及疾病身故险
A/B/C
方案
6
.
团体意外险等险种参保律师名单
7
.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声明
(
A
方案)
8
.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疾病身故险投保声明
(
B
方案)
9
.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疾病身故险投保声明
(
C
方案)
东莞市律师协会
2017
年
4
月
17
日
*附件列表(点击查看)
关于做好2017年度律师团体重大疾病险、执业责任险和意外险等险种的统一投保工作的通知(pdf)
关于做好2017年度律师团体重大疾病险、执业责任险和意外险等险种的统一投保工作的通知(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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