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
为贯彻全国、全省公安监管系统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会议精神,有效落实《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认真做好我市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近期我会与市公安局、市看守所、市第二看守所等单位进行了沟通协调,结合实际研究统一了有关具体做法与要求。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律师会见时需按以下要求提交资料:
(一)看守所在核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会见专用介绍信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不得硬性要求律师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等其他材料。
(二)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应当核实委托人的身份,并在委托书中注明委托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如律师接受法律规定以外人员的委托,看守所将拒绝办理会见手续。
(三)律师在首次会见时应向看守所提交一份委托书原件存档。
二、律师会见时可以携带电脑,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会见期间应当关闭电脑上网、拍照、录音、录像等功能,禁止使用电脑上网、拍照、录音、录像。
(二)律师在办理会见手续时应当签署《律师携带电脑会见承诺书》。
(三)律师违规使用电脑上网、拍照、录音、录像,看守所可以对违规电脑进行暂扣并移交司法局、律师协会处理 。
三、律师会见时可携带一名律师助理,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律师助理仅限于持有有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的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其他辅助人员不得作为律师助理参与会见。
(二)律师助理随同律师参与会见的,应在律师事务所会见专用介绍信中注明“律师助理”身份,并出示实习证供看守所核验 。
(三)律师助理随同律师参加会见的,无需单独提交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等委托材料;持有实习证的实习人员不得单独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四、律师及持有实习证的实习人员不得利用自己的身份委托他人在看守所周边派发卡片招揽业务,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五、以上内容为我市暂行性实施意见,今后如有上级部门出台规范性指导意见的,以上级意见为准。
如有意见或建议,可通过我会秘书处反映。秘书处联系人:刘雅文,联系电话:22492342,E-MAIL:313458656@qq.com。
东莞市律师协会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