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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值班理事与新执业律师及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谈话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6-12-16 阅读:1,51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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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律协〔
2016
〕
6
号
关于印发《关于
值班理事与新执业律师及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谈话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的通
知
各律师事务所、市法律援助处: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值班理事与新执业律师及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谈话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东莞市律师协会
2016年12月16日
关于值班理事与新执业律师及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谈话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
2016
年
8
月
31
日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东莞市律师协会理事参与秘书处值班工作制度》的规定,为强化东莞市律师协会的服务功能,规范新执业律师的执业活动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
引导他们端正执业目的,培养良好的职业素养和执业纪律意识,增强他们对律师职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制定《关于值班理事与新执业律师及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谈话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一、实施目的
强化东莞市律师协会的服务功能,帮助新会员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迅速建立对律师的执业工作、对律师行业以及对
律师行业自律管理工作的全面认知,加强本人的职业尊荣感以及行业的凝
聚力。
二、谈话内容
1
、参观市律师协会行业自律工作展示长廊和律师党建工作长廊;
2
、介绍我市律师行业基本情况、律师协会基本架构和职能;
3
、介绍市律师协会会员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可以获得的服务;
4
、为新会员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解答有关行业自律管理工作方面的问题;
5
、对新会员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进行执业劝勉。
三、谈话人员
安排进行谈话的当周值班理事、秘书处负责人、秘书处会员部工作人员以及新执业律师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四、谈话方式
原则上,执业律师领取执业许可一个月内,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领取实习许可一个月内,就应该安排集中谈话。两部分人员都统一由值班理事负责,不再作进一步区分。
五、谈话前期会务安排
谈话时间、地点及谈话人员由东莞市律师协会秘书处统一安排,秘书处须提前至少
3
日通知参与谈话的理事及新执业律师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并确认参加人员名单。
六、值班理事工作要求
与新执业律师及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谈话是理事到协会秘书处值班可能需要开展的一项工作,理事履职期间所需遵守的工作要求,本方案有特别规定的,按本方案要求执行,本方案没有特别规定的,按《东莞市律师协会理事参与秘书处值班工作制度》及其年度实施方案的要求执行。
七、实施时间
本方案由东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制定、修订及负责解释。于
2016
年
9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列表(点击查看)
关于印发《关于值班理事与新执业律师及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谈话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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