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中文版 > 行业资讯 > 通知公告 > 其他

关于使用广东省法律援助系统选派办案律师的通知

日期:2018-10-22     阅读:3,645次

各律师事务所:

为深入推进我市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进一步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效率,我处将于111日起在广东省法律援助系统直接将案件指派给律师的基础上,增加将案件指派到律所的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流程

市法援处将案件指派到律所后,律所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征求所内律师意见,确定承办律师后,登录广东省法律援助系统上选择承办律师,再到市法援处领取相关文书。

二、实施步骤

为总结指派到律所相关工作经验,市法援处决定分阶段推进,把报名承办律师较多的律所列为第一批,其余律所列为第二批。根据报名情况,第一阶段的律所有:法制盛邦所、品峰所、大洲所、莞信所、赋诚所、南天星所、闻彰所、汉章所、名道所、信而立所、林德所、可园所、尚宽所、湖南人和所、今久所、格雷兄弟所、广信君达所、海联泰达所、北京德恒所、国亮所、国悦所、泰旭所、广健所、尚智知所、臻善所、经致所、聚才所、君爵所、泰如所、法仕所、理正明所。其他律所如报名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律师超过8人的,也可以报名纳入第一批。

注:1、在第一批试点阶段期间,其他律所的案件指派仍采用直接指派到律师的方式。2、如前阶段已经指定辩护律师的通知辩护案件,或申请人自行指定辩护律师的刑事自申请案件,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三、工作要求

1账号管理。因广东省法律援助系统只设定律所负责人账号有分派案件给承办律师的权限,律所负责人应明确工作职责,为便于工作,可授权具体行政人员办理业务。

2工作时效。律所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征求律师意向、选择承办律师等工作。

3公平指派。律所应遵行自愿、公平、公开原则选择律师,确保各刑事法律援助律师一年之内的承办案件数量基本相同,未报名并经市律协、市法援处审核备案的律师不得指派。

四、注意事项

1、我市启用新版广东省法律援助案件管理系统后,律师会收到系统自动发出的模板短信,不用理会,我处仍会通知行政前来领取案件。广东省法律援助系统与广东法律服务网(gd.12348.gov.cn)已对接,各位律师可以登录法律服务网后台对承办法援案件进行管理,并登记案件办理情况。省司法厅12348中心(百事通公司承担)对全省法援案件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来电号码12348,各律师可以配合,如有困难,可直接告知来电人员。系统操作问题直接打12348热线。

2、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时应及时开展阅卷和会见工作,建议按照先阅卷,了解案情后再会见的工作流程办理(公安侦查阶段无需阅卷),并及时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办理未成年人审查起诉阶段案件时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阅卷和会见,并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供口头或书面辩护意见。无正当理由不及时阅卷和会见将视为违反《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律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拖延、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或者未经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同意,擅自将法律援助案件转交其他人员办理”行为。

请各律师事务所向律所内所有律师传达本通知,请第一批律所重新报送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律师名单,并于1026日前报送市法律援助处。

联系人:邓先生,22314325,名单报送99146156@qq.com

附件:1、第一批律所报送刑事案件承办律师名单表格。

2、指派到律所操作指南。

东莞市法律援助处

2018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