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东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东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

日期:2018-09-13     阅读:4,131次

各律师事务所、市法律援助处:

为及时处理实习人员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根据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省律协《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东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东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的修订案,具体对以下条款作出修改:

一、《东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有关条款

(一)第九条(律师事务所资格)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修改为:

1.具有一名以上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指导律师;

2.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供实习人员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

3.有满足实习人员需要的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

4.如应当参加当年年度考核的,已参加并获通过;

5.未受停业整顿行政处罚;

6.受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已满一年;

7.受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满后已满三年。

(二)第十三条(申请实习登记提交材料)提交方式修改为:先电子网络提交后书面文档提交,律师事务所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司法厅窗口(http://wsbs.gdsf.gov.cn/front/frontIndex.ered?reqCode=init)提交相关业务申请,并将业务申请编号记录在书面文档上。各律师事务所将符合条件并记录了业务编号的申请材料提交东莞市律师协会。

二、《东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有关条款

第二十五条修改为: 经面试考核不合格的实习人员,需补足或者完成相关实习项目,待其完成实习项目后重新进行考核,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东莞市律师协会将根据具体情况通知实习人员在三个月、六个月或者一年后再次申请实习考核。

本修改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东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2.东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




东莞市律师协会

2018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