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律师代理行为的建议》

日期:2019-01-04     阅读:8,850次

由于当前针对律师代理不尽责行为的投诉频发,为增加会员防范执业风险能力及律师职业道德,纪律委员会就律师代理事宜做出执业风险提示如下:

一、律师代理不尽责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当事人投诉律师诉讼(仲裁)的代理过程中超越代理权限,一般表现为:未经当事人同意放弃、变更诉讼请求;遗漏诉讼请求;诉讼请求的数额计算错误;调解结果当事人不同意;不及时调查了解案情,不及时收集、申请保全证据材料;无故延误参与诉讼、庭审和申请执行;逾期行使撤销权、异议权等。

(二)非诉讼业务中未能履行勤勉尽责的专业责任,因过错导致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函、律师声明等文书存在重大遗漏或者错误,给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

(三)诉讼或者非诉业务中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利益、故意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及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向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提供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证据材料,侵害委托人的权益;为阻挠当事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当事人或者扣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的。

二、律师被投诉代理不尽责的处分依据: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法律服务不尽责违规行为成立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三、建议及业务指引:

(一)建议律师事务所督导执业律师完善授权委托书的授权范围,涉及处分当事人权利时应当约定具体的特别授权范围和处分标准,对于调解和放弃当事人诉权、请求权的行为,必须严格控制、并以获得当事人书面特别确认为准,或者最低限度先行取得当事人的电话录音、微信记录确认,并在调解后补正为书面确认文件,以避免由于当事人反悔造成无权代理被索赔或投诉。

(二)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司法规则、或恶意浪费司法资源的前提下,律师应当严格遵循权利用尽原则,审慎尽责的提请当事人合法行使或者放弃诉讼权利,避免由于不尽责导致当事人权利丧失而被诉请赔偿或被投诉。

(三)加强专业学习,对自身业务能力或专业知识储备不足的业务要勇于放弃、或者转介给专业的律师同行进行代理,避免由于无法提供专业服务产生纠纷和投诉。

(四)严格守法,不谋取和侵占当事人的财产权利,不以不当方式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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