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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日期:2015-06-04     阅读:2,665次

东莞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564日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开展和促进东莞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范和完善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充分发挥律师在专业领域中的作用,依照《东莞市律师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东莞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律师业务发展的需要,国家、社会对律师业的需求和法律学科门类等条件,设置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是东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下属进行律师业务和法律研究的专门组织,是在《东莞市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东莞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职责和其他行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的专门部门,在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负责。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是加强律师的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提升律师的业务素质,拓展律师的执业领域,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推动律师为国家和社会建设发挥作用。

专业委员会工作受东莞市律师协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的监督。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由从专业水平较高的律师中选拔出来的委员组成,对从事不同业务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指导和促进交流。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日常联络与协调工作由东莞市律师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的设置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一部以上专门法律作为依托;

(二)该方面的律师业务已发展到一定规模;

(三)能与法律实务部门相对应;

(四)符合法律学科分类的基本规范;

(五)该专业委员会的发起人数达到五人以上。

公益性的专业委员会和因特殊目的设立的专业委员会,可以放宽上述条件限制,以主要考虑国家和社会对律师业的需求来设定。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的调整,包括增加、撤销、合并、分立及更名等,应当根据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条件和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情况,适时进行。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和调整,由继续教育委员会提出方案,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每个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二十五人。如因业务领域需要和报名人数众多,确实需要增加委员人数的,应报经秘书处审核,并报会长办公会批准。

第九条  每个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均从委员中选任。上述人员的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根据工作需要,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选定委员担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工作。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推荐在本专业领域内有一定声望的、具有一定专业研究水平的专家和学者作为顾问,提交秘书处报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后,由本会统一予以聘任、协调和管理。

顾问的聘请、联络及其他相关具体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第三章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加强自我管理,自律自强,充分调动和发挥委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有计划、有组织、有实效地开展各项专业活动,为拓展律师业务领域,提高律师行业业务素质,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实现律师行业的整体优化服务。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

(一)就本专业领域的法律业务开展理论研讨,进行业务交流,向全市律师公布研究成果;

(二)就本专业领域的法治建设和政策制定等开展调查研究,参与国家立法、部门立法和地方立法及司法解释的制订,并就立法和法律实施向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制定律师从事相关业务的操作指引、业务范本和业务规范,整理、收集、印发信息资料,编辑出版专业文集;

(四)就本专业领域的律师业务和社会热点法律问题开展论证和宣传;

(五)就本专业领域的疑难案件进行研究和讨论;

(六)就律师表彰、惩戒、专业资格考核等事项向本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七)协调律师业务活动,建立与律师业务相关的社会支持网络,支持律师依法提供法律服务;

(八)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委员的产生、增补、退出和资格的取消、撤销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换届时,凡为本会会员,满足下列条件者,可报名参加专业委员会:

(一)连续执业三年以上;

(二)申报为委员会委员之日前三年内未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及行业纪律惩戒;

(三)在拟报名的专业委员会所涉业务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或者曾经承办过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或项目,或者发表过具有较高质量的论文,或者在该领域具有较大的业界或社会影响力。

第十四条  每位律师只能报名参加一个专业委员会。

同一律师事务所在同一专业委员会原则上只能有一名委员。确因业务领域需要且专业委员会名额允许的,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同一律师事务所在同一专业委员会委员人数可以增加,但最多不超过三名。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由会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增补新委员,由本人提出申请,主任会议审查后提交专业委员会讨论,经参加会议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后会长办公会核准。

第十七条  委员未进行律师执业登记的,自动丧失委员资格;转任其他专业委员会委员的,自动放弃原专业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八条  委员申请退出专业委员会的,经主任同意后,报秘书处备案,并向本专业委员会通报。

第十九条  委员未按本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履行义务,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业委员会可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无故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活动的;

(二)在一个工作年度内连续二次以上不参加活动的;

(三)本届专业委员会开展全体委员活动时累计五次请假的;

(四)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行政处罚及行业纪律惩戒的;

(五)利用专业委员会名义或者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身份,对外进行商业运作,为其本人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或他人扩大影响、招揽业务等谋取利益的;

(六)利用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身份,以建立或扩大个人社会资源为目的,开展专业委员会活动,情节恶劣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背本规则的行为的。

专业委员会应在每个工作年度结束后,依照本条规定对委员的履职情况进行严格考核。

第二十条  委员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经本专业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会长办公会批准,可以撤销其专业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应就委员的增补、退出、被取消和被撤销委员资格,向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五章  主任、副主任的选举、撤换和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候选人由会长办公会从本规则第十五条提及的专业委员会委员中推选,然后通过公开竞选的程序确定主任人选。专业委员会主任人选产生后,会长办公会对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人选做出提名。主任和副主任人选一并报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人选公开竞选规则由会长办公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执业年限应不少于七年。此外,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有较强的公益心;

(三)有较多的参加本会工作的经验;

(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或代表性;

(五)有自己独特的工作思路、创造性或系统的工作目标;

(六)具有联络相关部门,协调相关行业的能力;

(七)能够较好并按时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第二十五条  主任和副主任辞去主任、副主任职务的,应报会长办公会批准;辞职后,由秘书处考察新的人选,报会长办公会同意后,进行补选。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或理事会经评议认为主任、副主任不能胜任工作,或者该专业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提出调整建议的,可以进行撤换。新的接替人选,由秘书处考察,按程序产生。

第二十七条  主任的职责:

(一)主持本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召集、主持本专业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和临时会议;

(二)主持制订本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或按本会要求制订四年工作规划;

(三)执行本专业委员会的决议,向委员布置工作;

(四)代表本专业委员会参加社会活动;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每年向本专业委员会和理事会各述职一次,并由秘书处和会长办公会会对其一年的工作予以考核。

第二十九条  副主任根据分工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因故不能工作时,可委托一位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第三十条  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和落实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第六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享有表决权;

(三)享有对本专业委员会经费使用的知情权;

(四)提名增补本专业委员会委员或提出取消、撤销委员资格;

(五)对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和有关工作;

(三)服从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统一管理和协调;

(四)不得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和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牟取利益;

(五)不得损害专业委员会的声誉。

 

第七章  专业委员会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通过研讨会、座谈会、听证会、业务观摩、业务培训、提出立法建议、工作建议和意见书、公众义务咨询、法律宣传讲座、对外交流、信息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

本会鼓励专业委员会之间开展横向合作和资源整合。

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时应该保留活动的记录,并在活动完成后十天内提交活动报告,连同活动记录一并报送秘书处备案。专业委员会主任应在活动报告上签字。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参与活动的,并应该在报送秘书处备案的活动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应对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不断创新,重在落实、讲求实效。

第三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应在每年11月30日前或按本会的要求制订本专业委员会的下年度工作计划,并报秘书处备案,由秘书处和会长办公会监督实施。

第三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应至少组织四次业务活动。其中至少有两次活动由全体委员参加;至少有两次活动面向全体会员,邀请非委员参加。

第三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的每个委员每年至少应撰写一篇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实务价值的专业文章。

第三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应及时转化为研究成果公开发布,或将委员撰写的专业文章结集出版,或将研究成果以白皮书或年度报告等方式公开发表。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发布一项研究成果。

第三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业务研讨活动应撰写综述。综述内容包括:议题、观点争论、主导意见、专业建议和会议规模等。

专业委员会活动信息、重要演讲和会议综述等内容应及时在本会网站公布,尽可能利用网络媒体等形式传播委员会工作成果。

第四十条  专业委员会拟与境外组织和机构开展合作、签署协议,应事先向本会请示,请示的内容包括:合作对象、合作背景和目的、合作方式和内容、经费来源和使用等。

请示经批准后,专业委员会方可开展此项活动。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做出工作总结报本会。

第四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应在每年1月30日前或按本会的要求,向秘书处书面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说明。会长办公会和秘书处每年对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考核和评定。

第四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应在每年11月3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的经费使用建议,报秘书处提交东莞市律师协会财务委员会审核,报会长办公会审议。专业委员会的活动记录、活动报告、工作总结及计划落实情况,将作为本会下一年度工作经费拨付的参考依据。

 

第八章  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经费

 

第四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工作经费来源为本会拨款、社会赞助、举办专业活动或社会活动的收入以及委员自筹等。

第四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对经费的使用应本着计划、合理、节约的原则,量入为出。

第四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不得将取得的活动经费在委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经费的使用、支出的标准等,应当严格按照本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章  专业委员会的宣传

 

第四十七条  未经会长办公会同意,专业委员会不得自行建立专业委员会工作和宣传网站、网页或自办刊物。

第四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针对相关业务领域或委员会自身开展的新闻宣传,须将宣传内容、有关媒体、宣传方式等事项报会长办公会批准。

专业委员会委员以委员会名义接受境外媒体采访前,须将采访媒体、采访内容等事项,书面报送秘书处,经批准后,委员须在批准的范围内接受有关采访,并在采访后即将情况报秘书处备案。

专业委员会委员未经本会授权,不得以专业委员会委员身份接受境外媒体采访。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经理事会通过后即时施行。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施行的《东莞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自本规则施行之日即行废止。专业委员会可根据《东莞市律师协会章程》、本规则和本专业委员会的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工作规则,并报理事会通过后施行。

第五十条  本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