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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放开部分律师服务价格的通知(东司字[2015]47号)

日期:2015-08-31     阅读:2,213次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粤发改价格 2015 436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 2015 年版)的通知》(粤府办 2015 42 号)和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放开会计事务所服务等服务价格的通知》(东发改 2015 396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律师工作实际,现就律师服务价格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 2015 8 15 日起,除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律师事务所提供的下列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上述律师服务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在新的收费标准出台之前,仍按 2007 年制定的《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执行。
三、待省价格主管部门出台新的收费标准后,各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的申(换)领手续,我局也将另行通知。详情可咨询我局律师管理科,电话: 22480219 ,或市发展和改革局收费管理科,电话: 22830673
特此通知
 
 
 
                   东莞市司法局
                                                           2015 8 20
 
 关于放开部分律师服务价格的通知(东司字[2015]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