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有关政策及指导性文件的通知

日期:2015-02-13     阅读:4,047次

各律师事务所:
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自开展以来,在当地镇街党委、政府及司法分局、村(社区)和驻村(社区)律师的共同努力下,已取得明显成效,人民日报、求是《小康》杂志和东莞电视台相继对我市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进行了采访和报道,社会反响强烈。各分局按照市局《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实施方案》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工作台帐,协调好村(社区)与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关系,当好“红娘”,并做好技术指导与跟踪问效,及时反馈工作动态,充分发挥了良好的桥梁纽带作用。
但少数司法分局、村(社区)民组织及驻村(社区)律师对政策的把握有偏差,导致各方有误解。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司法分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 个别分局对如何深入推进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没有充分认识,没有思路和规划,固步自封,止步不前。未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指导村居为律师提供服务场地,公示村居法律顾问的基本信息,有的对村居组织和律师如何开展工作没有跟进指导、督促检查。二是部分分局没有切实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有的没有按照市局统一部署组织签约仪式,未及时将律师推介给村居组织,未将工作职责全面传达给村居组织和律师,未明确日常工作要求,导致两者不清楚自身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范围,导致工作台账登记不完整、不规范。三是个别分局没有正确认识到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意义,对律师提出超越工作职责范围的要求。
村(社区)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 少数村委干部对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作用存在疑虑,而村居本身法律服务需求不大,或另聘有有偿法律顾问等原因,导致驻村律师受到冷遇而无心开展服务工作。二是部分村居组织还不清楚如何利用好法律顾问,在与律师对接的问题上没有清晰的思路,导致驻村(社区)法律顾问职能虚化。
律师事务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 部分律师事务所没有正确认识自身在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中的位置,认为只要派出律师担任顾问就行了,没有切实履行对派驻律师的监督和管理。二是部分律师事务所无视村(社区)法律顾问的遴选原则,通过多种手段加以规避和变通。如部分律师事务所在事先没有与分局和市局有关业务科室沟通的情况下,假以团队服务之名,让少量律师打包服务本所所有结对村居,减少交通开支;又如部分律师让自己的助理全权负责,本人却自始至终没有到过村居。三是部分律师为村(社区)提供的基本法律服务没有达到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和标准。
探究根源,从主、客观分析,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部分律师没有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也没认识到这项工作是在帮助律师拓展基层法律服务市场,而是把其当作政府的强制摊派,工作上缺乏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二是部分律师由于业务繁忙,被派驻到法律服务需求量大的村(社区)时,在时间和精力上无法胜任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职责和要求。三是部分律师缺乏应对基层法律事务的技巧和能力。由于律师平常多以运用法律为主,而大量的基层法律需求又往往不能单纯地依靠法律来解决,从而导致律师根本无法为基层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最终演变的结果是,律师无法与村民进行有效地沟通,无法解决村居组织及村民的法律需求问题,特别是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或复杂、疑难的各种矛盾纠纷,无法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
为提高工作效率及把握政策的方向性、正确性,现将《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有关政策及指导性文件》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有关政策及指导性文件
(联系人:郭金好,联系电话:22472722)
 
                                                     东莞市司法局
                                                    2015 年2月4日


关于印发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有关政策及指导性文件的通知


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有关政策及指导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