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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委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日期:2016-12-16 阅读:1,46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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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律协〔
2016
〕
7
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委员行为规范
》的通
知
各律师事务所、市法律援助处: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东莞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委员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东莞市律师协会
2016
年
12
月
16
日
东莞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委员行为规范
(
2016
年
8
月
31
日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纪律委员会自身建设,规范纪律委员会委员(以下称
“
委员
”
)的行为,促使投诉案件得到公平、公正及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东莞市律师协会处理投诉案件工作规定》,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
委员应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其他法律法规及律师行业规范,严格执行《东莞市律师协会处理投诉案件工作规定》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
委员应当热爱律师事业,乐于奉献,愿意为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为东莞律师业的发展和壮大奉献力量。
第四条
委员应当熟悉投诉案件查处的规则和程序,不断提高办案水平和办案能力。
第五条
委员会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顺序轮流委派工作任务(不局限于案件调查)。被委派的委员应当认真、负责地完成委派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承办委员应当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投诉并对投诉的问题深入调查。调查过程中,委员应当保持中立、公正,平等地对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七条
承办委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应当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第八条
案件调查取证阶段,两名承办委员必须同时参与调查,并按规定向被调查人出示协会调查函。
第九条
承办委员在调查案件时应当客观、耐心地听取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陈述和辩解意见,询问语言应当规范准确,避免随意性和倾向性。
第十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委员应当及时书写和呈报案件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严格按照委员会制作的格式要求,做到内容完整,语句通顺,文字准确,说理清楚,论证充分。
第十一条
承办委员应当严格遵守投诉案件在立案之日起
30
日内审议的规定,如有特殊情况应按规定经主任审批批准。
第十二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调查、审议案件时应当主动回避:
(一)与被投诉人现在同一家律师事务所或曾在同一家律师事务所执业但转所不满一年期限的;
(二)现任投诉人的法律顾问或者曾担任投诉人的法律顾问但离任不满两年的;
(三)正在代理或办理投诉人委托的法律事务的;
(四)担任过本案或与本案有关联案件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
(五)与本案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投诉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三条
委员在调查案件时不得威胁、诱导投诉人,不得帮助投诉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公正。
第十四条
委员应当尊重其他委员独立行使职权,不得替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向其他委员说情;不得将其他委员承办案件的审议情况和有关信息透露给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十五条
委员应当准时出席案件听证和审议会议,准时参加纪律委员会各项活动。
第十六条
委员在审议案件时应当认真听取承办委员对案件的介绍,不得随意走动、离场及讨论与审议案件无关的事项。
第十七条
委员在审议案件过程中具有保密义务
,
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透露案件的审议情况。
委员不得泄露在审议案件过程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十八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纪律委员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理:
(一)口头批评:由纪律委员会主任在纪律委员会全体会议上点名提出。
1
、作为案件承办委员,一次不参与案件调查的;
2
、一年内两次推卸纪律委员会委派的工作任务的;
3
、无正当理由,一次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4
、一年内两次不参加纪律委员会会议的。
(二)建议请辞:由纪律委员会做出决议,向全体委员宣布。
1
、作为案件承办委员,两次不参与案件调查的;
2
、连续三次推卸纪律委员会委派的工作任务的;
3
、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4
、连续三次不参加纪律委员会会议。
(三)取消委员资格:取消主任或副主任委员资格需由纪律委员会提交会长办公会会议审议决定并报理事会通过。取消其他委员资格需由纪律委员会提交会长办公会会议审议决定即可。
1
、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2
、委员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东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东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列表(点击查看)
关于印发《东莞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委员行为规范》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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