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AI 1+N”涉外律师业务研讨 | 第三期:出海企业涉外合同风险防范要点探讨

日期:2024-04-02     阅读:57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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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3月29日上午,由东莞市律师协会、东莞市国际商会主办,市律师协会涉外与港澳台侨法律专业委员会承办的“GBAI 1+N”涉外律师业务研讨会(第三期)成功举行,多方参与深入探讨出海企业涉外合同风险防范要点。“GBAI 1+N”系列涉外研讨会,旨在搭建一个密切结合律师涉外业务和其他业务、有效服务涉外企业、提高律师专业水平和拓宽律师执业视野的综合赋能平台,将大湾区(GBA)与国际(I)结合起来,通过东莞律协涉外与港澳台侨法律专业委员会(1)以及其他专业委和涉外企业(N),共同促进区域间涉外法律业务合作与交流。

市国际商会秘书长王进,市律协会长张旭东,监事谭福龙,涉外与港澳台侨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杨洁,以及我市执业律师、实习人员40参加了研讨会会议由市律协涉外与港澳台侨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许嘉敏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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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进秘书长致辞)

 王进秘书长在致辞时详细介绍了东莞市国际商会的基本情况及工作职能,并希望通过举办类似活动加强与东莞律师行业交流合作,助力提升东莞律师的涉外法律服务水平,帮助出海企业防范和化解各类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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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岚律师作主题分享)

本期研讨会邀请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岚担任分享嘉宾李岚律师以出海企业涉外合同风险防范要点探讨为主题,围绕期限与提前终止条款、责任限制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独家条款、价格调整机制条款、责任转嫁条款类典型出海合同重点条款内容展开分享。他指出,在期限与提前终止条款中,为避免日后由商业纠纷产生的交易风险,设置合同时有必要提前订立我方的控制权转移条款等终止合同的条件;起草责任限制条款,需要考虑主要义务人、条款有无排除间接损失以及约定责任上限;在跨境交易中进行争议解决条款起草和谈判时,尽量避免选择在不熟悉国家的诉讼和仲裁;起草独家条款需要谨慎斟酌;订立责任转嫁条款,应考虑我方代表客户利益来确定是否设立此类条款避免设立过于宽泛的可被转嫁的损失范围。

交流环节,分享嘉宾和与会人员就企业涉外合同风险防范相关问题进行深入交流探讨,现场氛围活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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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东会长为主讲人李岚颁发荣誉纪念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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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进秘书长为主持人许嘉敏颁发荣誉纪念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