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执业风险提示

日期:2016-02-23     阅读:4,465次

全市各律师事务所: 

近日,我会纪律委员会对一段时间内处理的投诉律师案件进行梳理,发现有一类投诉案件多发且有日益增多的趋势:即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涉嫌违反利益冲突原则规定,同时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由此引起公检法等办案机关的投诉。我会纪律委员会认为,上述投诉案件情形的发生,除个别律师执业纪律观念不强,进而超越法律底线违规执业的原因外,作为律师日常监督管理机构的律师事务所未尽到监督管理职责也是其重要原因。 

为此,我会纪律委员会提示全市各律师事务所今后在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委托时,应当对所接受代理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同案犯或者存在其他有关联的犯罪嫌疑人等事实进行严格审查和把关,并及时督促所内律师在承办业务时如实向律师事务所汇报案件情况,接受律师事务所利益冲突审查,以避免因律师事务所审查不严或因律师事务所未尽到督促、提醒义务而导致律师事务所同时受到处分的情况发生。 

东莞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 

2016 年2月23日 

(附页) 

相关禁止性规定: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2 、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包括第(四)项“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3 、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继续承办的除外:包括第(二)项“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 

4 、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二)项“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或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的;”;第(三)项“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利害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5 、《广东省律师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则》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统一的当事人业务档案资料,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利益冲突审查规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负责对所内利益冲突的审查,并将结果及时通知相关委托人和承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