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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公职和公司律师申请变更执业类别考核办法

日期:2019-12-26     阅读:2,943次

东莞市公职和公司律师申请变更执业类别考核办法

20191226日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职、公司律师申请变更执业类别参加律师协会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操作规程》《东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东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以及《东莞市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本办法所称公司律师,是指与国有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司律师证书,在本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员工。

第三条  已经依法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但未经实习直接领取公职、公司律师证书,担任公职、公司律师满三年并且最后一次公职、公司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的人员(以下简称未经实习公职、公司律师),其脱离原单位申请变更执业类别,转为社会律师或其他类别律师时,适用本办法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