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
为提升我市律师办理房产领域法律案件实务技能,加强同行之间专业交流和学习探讨,我会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拟于2020年11月14日举办一场主题为“房产法律热点问题和最新裁判规则”的沙龙分享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签到时间:2020年11月14日(星期六)9:15-9:30;
活动时间:2020年11月14日(星期六)9:30-11:30。
二、活动地点
广东华商(东莞)律师事务所(地址:东莞市东城区东莞大道13号嘉宏振兴大厦25层)。
三、活动议题
(一)小区人防工程修建成车位卖给业主,业主与开发商按40、50年使用期限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使用权是物权还是债权?本质上是否属于“租赁合同”?
(二)借名买房,实际购房者没有购房资格,《借名合同》效力如何?实际购房者如何实现物权?
(三)2016年,国家住建部和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版本规定,开发商必须具备商品房经验收合格,且具备实测报告两项条件以上才符合交付条件。现实中,开发商均通过补充协议推翻示范文本中的条款,仅规定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就符合交付条件,这种补充协议能够推翻示范性文本中的条款,法院会以哪个条款为准?
(四)在无土地证、无房产证、无任何报建手续的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民宅”,并转让给外村人,合同效力问题?及法院会如何判决?
(五)因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实施,新旧确权登记政策存在差异,导致开发商延期确权登记,开发商是否构成逾期办证违约责任? 开发商能否主张免责?
(六)夫妻双方协商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归子女,子女成年后要求夫妻一方或双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有义务协助办理?是否构成房产赠与行为?父母一方提出撤销赠与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七)公共场所的车位出现车辆违停,停车场的管理单位(如物业公司)有无权利进行处置,处置是否合法?处置范围一般有哪些?
(八)闲置在小区、商场、政务中心等的“僵尸车”如何处理,管理权属于谁?小区物业与公共的商场、政务中心的处理方式是否不同?
四、报名及其他事项
(一)欢迎对房地产法律业务有兴趣的律师、实习人员和律师助理积极报名,参加人数限60人,按报名时间先后顺序确定名单,未报名的请勿到现场。
(二)请各律师事务所及时通知本所律师在东莞市律师协会官方网站(http://www.dgla.org.cn/)报名,登录首页“用户登录”(用户名为律师执业证号,密码为身份证后6位数字),可通过会员报名通道“点击进入报名”参加活动;也可通过进入“会员系统”点击“活动报名”参加活动。
(三)非会员报名参加活动,请在通知下方的非会员报名通道,填写相关信息,报名参加活动。
(四)参加人员进入写字楼请自觉佩戴好口罩,配合测量体温,并于签到时向工作人员出示粤康码。参会人员前14天内如有新冠肺炎疑似症状,疫情严重地区人员接触史、疫情严重地区驻留史或其他任何疑似情况的,不得参加沙龙活动。
秘书处联系人:袁慧欣,联系电话:22459905,传真22508201,E-MAIL:ywb@dgla.org.cn。
东莞市律师协会
2020年11月10日
报名人数限制:60人(还剩0个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