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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律师协会会议活动管理办法

日期:2023-02-15     阅读:2,658次

东莞市律师协会会议活动管理办法

2015年6月4日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1月13日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莞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举办的各类会议及活动的管理,根据《东莞市律师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会议、活动属于本办法所指的“东莞市律师协会会议、活动”:

(一)本会名义主办、协办的各类会议及活动;

(二)以本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名义主办、协办的各类会议及活动;

(三)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的要求,或其他省(市)或地(市)律协、其他单位及组织的邀请,以本会或本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名义参加的各类会议及活动。

东莞市律师协会会议、活动的形式,包括但并不限于,各类业务研讨与交流,论坛、团拜会及年会,专题培训,考察活动,文体福利活动等。

第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本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各部门主任可以提议召开、举办会议及活动。

各项会议及活动的申请,一般应由提议人(部门)委托或通过秘书处相关部门提出,且应当至迟在会议活动举办之日七日前提出申请。

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填写《会议活动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会议(活动)议题及主题,会议的议程及行程,拟邀请的嘉宾名单,参会人员范围及人数,经费支出预算,宣传报道计划等。

若有关会议活动可能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申请者还应当对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拟定相关工作预案,并在《会议活动申请书》后附详细说明。

第五条  以本会名义主办、协办的各项会议及活动,其所涉及的议题和内容,必须经秘书长及会长审核同意。

以本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名义主办、协办的各项会议及活动,由秘书处经办部门初步审核后,交秘书长(副秘书长)提出拟办意见,再交会长(副会长)批准。

受邀以本会,本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名义,参加各类会议及活动,应当先经秘书长及会长(副会长)批准后方可。

对于以本会名义举办的重要会议及活动,或者相关会议活动可能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秘书长、会长(副会长)应当报请会长办公会或理事会讨论同意,必要时还应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核。

第六条  本会举办相关会议及活动需要邀请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出席的,本会秘书处须将具体方案至迟在活动开展之日三日前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属于紧急事务或上级主管部门交办或同意的其他会议及活动除外。

邀请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领导的,还需办理书面的邀请手续。

所有邀请函应当至迟在活动开展之日三日前送达有关部门。属于紧急事务或上级主管部门交办或同意的其他会议及活动除外。

第七条  提议人(部门)应当本着合理、必要、节约的原则,提出相关会议、活动的经费预算。秘书长(副秘书长)、会长(副会长)应当对经费支出申请进行审查,并严格执行本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

第八条  凡本会举办的或受邀以本会名义参加的各类涉外、涉港澳台的会议及活动,除了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严格依照有关外事管理规范办理。

第九条  东莞市律师协会会议、活动的提议人应该保留会议、活动的记录,并在会议、活动完成后十天内提交会议、活动报告,连同活动记录一并报送秘书处备案。前述会议、活动提议人应在活动报告上签字。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东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并由东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