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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监事列席会议工作指引

日期:2016-06-27     阅读:5,868次

东莞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监事列席会议工作指引

(2016年6月27日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2016年度第二次例会)通过实施)

 

为提高监事列席会议的工作效率,规范监督行为,完善监督程序,防止监督失误,体现监督效果,根据本会《章程》、《监事会工作规则》以及工作实际,制订本指引。

一、会前准备

1.监事会秘书根据律协理事会各类工作会议的安排,结合监事会成员的分工,在拟召开会议的三个工作日前将会议通知和议题(含相关会议材料)通知监事列席相关会议。

2.监事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回复是否列席。若无法列席时,应及时告知监事会秘书和主管副监事长,由监事会秘书协调其他监事列席。

3.律协理事会及其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秘书处等举办的下列工作会议,监事会应尽可能保障有监事列席:

(1)理事会的例会和临时会议;

(2)会长办公会的例会和临时会议;

(3)各专门、专业委员会涉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的例会和临时会议;

(4)秘书处、专责小组或专门工作组的工作会议;

(5)律协举办的其他专项活动,需要监事会列席的。

4.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业务研讨、培训、外出调研学习等活动,监事会一般不派员列席。

5.监事列席会议时,应提前到达会场,在监事专席入座。

6.会议开始前,监事监督应到会人员,在会议签到簿上签名 (该签名簿由秘书处提供),并核实该签名的真实性,防止他人代签。签名处不能以打钩或画圈的形式替代。

7.与会人员无正当理由迟到或早退的,应在签名簿上注明“迟到”或“早退”字样。

8.会议结束,监事在签名簿上签字确认后,移交会议组织方备案。

二、会议过程

1.正式会议前,会议主持人若未对到会人员情况包括监事列席的情况向会议通报的,列席监事应予提醒并确定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若根据规定需要最低人数时)。

2.会议过程中,属于实体内容的,监事不得随意发表意见;但会议决议的实体内容违反程序、侵害律协会员利益、对律师行业的发展可能造成损害等情形的,监事可及时提出口头意见。

3.监事需要发言时,应举手或以提示方式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发言要求。若监事发言要求被拒绝的,应将情况记录在册。

4.监事对拟发表的监督意见需要与其他监事商量或请示监事会意见时,列席监事应向会议主持人提出要求暂时休会,再按商量或请示的结果发表意见。

5.会议有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参与的,监事在发表监督意见前,可与该司法行政机关人员沟通并征求意见后再行发表。

6.在会议结束前监事应发表监督意见。监事现场发表意见为口头意见,如需出具书面意见的,应报监事会审核后提交。

监事在列席会议时发表的口头意见视为监事会的意见。若监事会对该意见有异议的,可在会议后形成书面意见予以更改。

7.监事发表的《监事列席会议监督意见》(参考格式参见附件一),一般情况下,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召集和召开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2)会议表决方式是否符合规定程序(若有表决事项的情形);

(3)会议内容是否侵害会员利益,是否对行业发展有损害;

(4)其他意见和建议。

8.监事列席会议或者在工作中发现监督对象具有违反本会《章程》或《监事会工作规则》,且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监事会并经监事会决议后,可以另行向监督对象发出《监督意见函》(《监督意见函》的参考格式参见附加二)。

三、会后事项

1.会议结束后,列席监事应按监事会确定的会议记录形式填写《监事会工作日志》(具体格式参见附件三),详细记录会议情况,在记录上签字,并在会议结束后一周内以书面方式或电子版方式交监事会秘书存档。

2.列席监事认为会议程序或者决议不当,需要监事会作出书面监督意见的,可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或在最近一次的监事会例会上提出,由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3.监事会秘书收集整理年度列席会议记录和监督意见,并作为对监督对象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附则

1.如果会议以电话、微信、QQ等网络方式召开的,列席监事可核实参加人员,并参照上述流程列席并发表监督意见、填写列席会议表格。

2.本指引经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实施。

3.监事会可对本指引进行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