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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律师协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规定

日期:2023-04-28     阅读:3,107次

东莞市律师协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规定

2023年427日第八届东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机构设置

 

第一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决策咨询工作机构,是在《东莞市律师协会章程》和其他行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的专门部门,在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负责。

 本会根据国家社会对律师工作的要和东莞律师行业发展的需要,设置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 门工作委员会的调整,包括增加、撤销、合并、分立及更名等,应当根据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设立条件和工作情况,适时进行。

第四条 门工作委员会的设立和调整,由本会会长办公会提出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基本工作职责

 

 专门工作委员会履行如下基本工作职责:

(一)落实与执行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有关部署和决策;

(二)制定与实施本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三)开展与本专门工作委员会相关的座谈、调研、培训、专题会议、论坛等活动;

(四)汇总相关调研研究成果,并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履行本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完成具体职责项下的工作内容;

(六)完成本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年终总结和述职考评工作;

(七)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专门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职责

 

 党建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职责

(一)负责落实市律师行业党委工作部署;

(二)负责统筹全市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制定和组织实施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规划;

(三)负责组织开展律师行业思想政治建设;

(四)负责开展行业党建工作调研,为行业党委决策提供意见建议。

 会员事务与文体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职责

(一)负责会员的登记、考核、公告等会员管理工作;

(二)负责对申请本地变更执业机构及异地变更执业机构的律师执业经历进行审查;

(三)负责对会员之间因执业而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和裁决;

(四)负责组织开展会员文体活动和对外文体交流,丰富行业文化生活,培育健康向上的律师文化;

(五)负责对律师行业福利制度、保险制度等进行调研,为协会决策机构提供会员管理方面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业务研究与培训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职责

(一)负责结合我市律师教育的整体状况,统筹制定和实施律师继续教育规划,系统组织业务培训和技能培训;

(二)负责统筹组织、汇总业内外继续教育资源与成果;

(三)负责完善律师培训教育体系,指导和规范律师培训工作,全面提高本地律师行业的业务素质和竞争能力;

(四)就提高业务水平、拓展业务范围等组织开展调研、交流学习活动,为协会决策机构提供业务研究与培训方面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律师事务所建设指导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职责

(一)对东莞市律师事务所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管理模式、方法、经验、教训等进行研究、梳理、探讨,分类制定科学的指导意见,为推动律师事务所的建设与发展提供指引;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律师事务所的建设,促进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建设与发展;

(三)开展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管理合伙人的培训和经验交流工作;

(四)负责总结、交流律师事务所管理工作经验,为协会决策机构提供律师事务所建设指导方面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职责

(一)负责就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与相关部门联系、沟通与交流;

(二)配合、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公正处理涉及律师权益的相关案件;

(三)接受会员权益保障申请,为被侵权的会员提供法律援助及其他帮助;

(四)向有关部门提出保障律师合法执业权益的意见和建议,为协会决策机构提供维护律师执业权益方面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十一 律师行业发展研究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职责

(一)负责东莞律师行业发展规划的研究、编制工作,主持行业调研;

(二)对行业短期和中长期发展目标及难点、热点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为协会决策机构提供有关行业发展方面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统筹、实施本会行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以及编纂工作;

(四)负责起草行业管理规范性文件和审查其他委员会起草的行业管理规范性文件。

十二 财务与资产管理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职责

(一)负责审议协会年度预算方案和决算报告;

(二)负责审议协会年度预算案的调整方案;

(三)负责审议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的年度收支预算及其调整方案;

(四)负责登记和管理协会各类资产,制定和完善财务和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五)对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进行调研并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 文化与宣传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职责

(一)负责开展律师文化研究,制定律师文化建设指引,组织律师文化活动;

(二)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各种宣传方案,开展各种形式的律师宣传活动以提升律师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形象;

(三)负责对外新闻发布并跟进新闻发布的相关工作;

(四)负责协调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与宣传相关的工作,建立各种宣传渠道,完善东莞市律师协会网站等宣传媒介,加强与全国各省市区同行的交流;

(五)对东莞市律师行业整体形象以及律师协会的宣传进行研讨,为协会决策机构提供东莞律师行业宣传方面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十 会员违规行为调查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职责

(一)负责与惩戒委员会共同制定会员行为规则、行为指引以及执业警示,并共同对会员的执业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负责起草、修改本会会员违规行为调查规则的草案及相关配套文书;

(三)负责对被投诉会员涉嫌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相应的分流处理。

第十 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职责

(一)负责与调查委员会共同制定会员行为规则、行为指引以及执业警示,并共同对会员的执业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负责起草、修改关于会员违规行为投诉受理查处规定的草案及相关配套文书;

(三)负责组织对会员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案件进行听证、审议;

(四)负责执行对违规会员的处理和处分措施;

(五)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十 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职责

(一)负责联系全市青年律师,组织全市青年律师开展各类学习、交流、联谊、公益活动;

(二)负责组织、指导全市青年律师与国内外青年律师开展各种形式的交流活动;

(三)负责调研本市青年律师的生存发展现状,研究提出扶持青年律师成长的措施和方案;

(四)负责维护青年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出优化青年律师成长成才环境、提高青年律师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的指导意见和建议;

(五)负责研究青年律师群体的特点和发展规律,为协会决策机构提供青年律师工作方面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十 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职责

(一)负责联系全市女律师,组织全市女律师开展各类学习、交流、联谊、公益活动;

(二)促进全市女律师之间,以及女律师与其他女性联谊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提升女律师职业能力和整体素质,扩大女律师影响力;

(四)宣传女律师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过程中所作出的突出贡献,维护女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五)对女律师执业状况进行调研,并研究女律师群体的特点和发展规律,为协会决策机构提供女律师工作方面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十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会实习管理规定的起草、修改工作;

(二)负责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审核、培训和面试考核工作;

(三)负责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在实习期内与所在律师事务所产生的实习纠纷进行调处;

(四)负责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违反实习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初步调查并作出处理;

(五)负责对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 公益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职责

(一)研究和探索律师行业开展公益与公共法律服务的方式和途径,研究推进律师参与公益与公共法律服务的体系建设;

(二)引导和组织本会会员开展公益与公共法律服务,提高律师参与公益与公共法律服务的积极性;

(三)指导并组织各公益与公共律师服务团的建设;

(四)开展公益与公共法律服务状况调研,研究提出公益与公共法律服务的措施、方案和规则;

(五)为协会决策机构提供公益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方面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十 律师参政议政促进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职责

(一)负责加强律师协会和律师中的党代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的联系、沟通;

(二)负责建立律师中的党代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库;

(三)负责为律师中的党代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参政议政提供智力支持和物质保障;

(四)负责为律师参政议政提供帮助,提升律师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

(五)负责沟通联络各级党委、政府、人大和政协,促进律师参政议政工作;

(六)负责对律师参政议政工作进行调研,并为协会决策机构提供律师参政议政方面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七)负责对本会律师代表提案、建议、意见进行接收、审查、回复等工作。

二十一 港澳台外事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职责

(一)负责统筹我会的外事接待工作;

(二)负责组织实施、协调与我会有关的其他外事活动,加强与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律师行业组织的联系、交流与协作;

(三)负责研究起草我会及我会会员在从事涉外法律服务交往和业务合作中应遵守的规则和指引;

(四)开展我市涉外律师人才或人才库的选拔、培训等工作。

二十二 公职与公司律师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职责

(一)负责统筹公职律师与公司律师工作,制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适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特点的活动;

(三)研究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群体的特点和发展规律,为协会决策机构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 信息化建设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职责

(一)负责统筹开展本会及本会会员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负责指导全市律师所及律师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相关管理及业务工作;

(三)负责推动与政法单位、相关机构建立数据交互链接机制或信息平台互通机制;

(四)负责开展信息化建设需求及其他地市先进经验做法的调研,为协会决策机构提供信息化建设方面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附则

 

第二十 本规定自2023年428日起施行,原2020年5月22日通过的《东莞市律师协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职责》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