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有关仲裁业务的风险提示

日期:2020-01-08     阅读:14,252次

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

近日,根据会员对办理有关仲裁业务的情况反映,我会委托仲裁法律专业委员会向相关部门进行了查询和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一、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立案庭于2019819日向清远仲裁委员会发出《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告知书》,告知书内容为:根据《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76号文)的第一点第二项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不得将仲裁委员会作为任何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下属单位。及第四项规定,凡未按规定设立、换届并经复核、变更备案的仲裁委员会,一律不得开展仲裁活动。你机构来函资料不符合《意见》中可以开展仲裁业务的条件,故本院暂不接受你机构的仲裁保全申请。

二、经查阅广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官网,显示清远仲裁委员会的事业单位法人信息状态为证书废止

为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律师执业风险,请我市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在办理清远仲裁委员会有关仲裁业务时注意上述情况。


附:有关图片或截图




             东莞市律师协会

             20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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