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律师协会新闻发言人制度
(2010年10月30日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3年1月13日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宗旨】为规范东莞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新闻宣传工作,树立良好行业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新闻发言人的概念】本制度所称新闻发言人是指针对涉及律师行业重大事项、重要活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媒体报道律师负面新闻应急处理等问题,代表本会向媒体发表意见,接受媒体采访的律师协会成员。
第三条 【新闻发言人的选任】新闻发言人由本会会长办公会议决定通过产生,设首席新闻发言人一名和后备新闻发言人两名。新闻发言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熟悉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熟悉本市、本会的实际情况;
(三)具备较强的协调组织能力和文字、口头表达能力;
(四)优秀的倾听能力、反应能力;
(五)具有一定的新闻宣传工作知识,善于同媒体记者打交道;
(六)执业满五年。
第四条 【新闻发言人的职责】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
(一)发现一定社会影响的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时,根据本会会长办公会的意见拟写新闻发言稿;
(二)发现媒体报道律师负面信息时,报告本会秘书处;
(三)配合本会开展新闻发布工作。如代表本会向新闻媒体陈述律师负面信息的客观事实,公布决定,表明立场;如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律师行业重大事项或重要活动,介绍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
(四)根据需要,经本会安排接受专访或其他宣传采访活动。
第五条 【新闻发言人分工】首席发言人与后备发言人的分工:一般新闻发布由首席发言人负责,后备发言人配合首席发言人的工作。在首席发言人因故缺席或出现其他突发情况时,由本会理事会指定后备发言人之一代任。
第六条 【新闻发言人任期】新闻发言人的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新闻发言人更换】新闻发言人在任期间,出现重大违规违纪事项被有关政府部门调查,或在任期间,因对媒体发表不实言论引起公众负面舆论较大的,本会会长办公会可进行更换,并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 【新闻发布原则】新闻发布应遵循统一领导,统一发布,谨慎用语的原则。
新闻发言人不得随便接受、拒绝采访,敷衍、刁难记者。不得以个人名义发布消息或接受采访。
第九条 【新闻发布种类】新闻发布的种类:
(一)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要规定、重要会议;
(二)重大事项事实情况和处置措施等;
(三)对社会热点问题的态度及处理意见;
(四)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澄清;
(五)其他应予新闻发布的事项。
第十条 【新闻发布方式】新闻发布的方式:
(一)新闻发布会;
(二)媒体座谈会;
(三)记者招待会;
(四)接受记者采访;
(五)通过东莞律师官方网站发布新闻。
第十一条 【新闻发布程序】新闻发布的工作程序:
(一)明确主题。根据本会工作部署、社会舆情分析以及媒体的采访要求,由本会会长办公会确定新闻发布主题;
(二)收集资料。包括新闻通稿和背景资料,均由本会相关专门工作、专业委员会提供,本会会长办公会汇总、审定;
(三)制定方案。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新闻发布时机和形式;
(四)邀请媒体。根据发布需要,邀请相关媒体参加新闻发布并进行报道;
(五)新闻发布。新闻发布内容由新闻发言人发布,本会其他相关负责人根据会长办公会的安排到会参与媒体问答;
(六)效果评估。新闻发布后,由本会会长办公会跟踪媒体报道情况,评价发布效果,并对发布工作进行总结。
第十二条 【发布稿审批备案】新闻发布内容的审批:拟发布新闻发言稿、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记者采访前,应先向本会会长办公会审核批准,报司法局备案后,方可发布。
第十三条 【发布媒体】 新闻发布应当通过本会指定的媒体进行。
第十四条 【发布后跟踪】新闻发布后,新闻发言人应向媒体及时追踪公众的反应情况,若发现造成公众对信息理解有偏差的或部分误解的,视需要提请本会会长办公会决定是否再次向媒体补充或澄清。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本会会长办公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