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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律师协会新闻发言人制度

日期:2023-02-15     阅读:2,672次

东莞市律师协会新闻发言人制度

2010年10月30日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3113日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宗旨】为规范东莞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新闻宣传工作,树立良好行业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新闻发言人的概念】本制度所称新闻发言人是指针对涉及律师行业重大事项、重要活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媒体报道律师负面新闻应急处理等问题,代表本会向媒体发表意见,接受媒体采访的律师协会成员。

第三条 【新闻发言人的选任】新闻发言人由会会长办公会议决定通过产生设首席新闻发言人一名和后备新闻发言人两名。新闻发言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熟悉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熟悉本市、本会的实际情况;

(三)具备较强的协调组织能力和文字、口头表达能力;

(四)优秀的倾听能力、反应力;

(五)具有一定的新闻宣传工作知识,善于同媒体记者打交道;

(六)执业满年。

第四条 【新闻发言人的职责】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

(一)发现一定社会影响的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时,根据会会长办公会的意见拟写新闻发言稿;

(二)发现媒体报道律师负面信息时,报告本会秘书处;

(三)配合开展新闻发布工作。如代表本会向新闻媒体陈述律师负面信息的客观事实,公布决定,表明立场;如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律师行业重大事项或重要活动,介绍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

(四)根据需要,经本会安排接受专访或其他宣传采访活动。

第五条 【新闻发言人分工】首席发言人与后备发言人的分工:一般新闻发布由首席发言人负责,后备发言人配合首席发言人的工作。在首席发言人因故缺席或出现其他突发情况时,由本会理事会指定后备发言人之一代任。

第六条 【新闻发言人任期】新闻发言人的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新闻发言人更换】新闻发言人在任期间,出现重大违规违纪事项被有关政府部门调查,或在任期间,因对媒体发表不实言论引起公众负面舆论较大的,会会长办公会可进行更换,并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 【新闻发布原则】新闻发布应遵循统一领导,统一发布,谨慎用语的原则。

新闻发言人不得随便接受、拒绝采访,敷衍、刁难记者。不得以个人名义发布消息或接受采访。

第九条 【新闻发布种类】新闻发布的种类:

(一)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要规定、重要会议;

(二)重大事项事实情况和处置措施等;

(三)对社会热点问题的态度及处理意见;

(四)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澄清;

(五)其他应予新闻发布的事项。

第十条 【新闻发布方式】新闻发布的方式:

(一)新闻发布会;

(二)媒体座谈会;

(三)记者招待会;

(四)接受记者采访;

(五)通过东莞律师官方网站发布新闻。

第十一条 【新闻发布程序】新闻发布的工作程序:

(一)明确主题。根据会工作部署、社会舆情分析以及媒体的采访要求,由会会长办公会确定新闻发布主题;

(二)收集资料。包括新闻通稿和背景资料,均由会相关专门工作、专业委员会提供,会会长办公会汇总、审定;

(三)制定方案。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新闻发布时机和形式;

(四)邀请媒体。根据发布需要,邀请相关媒体参加新闻发布并进行报道;

(五)新闻发布。新闻发布内容由新闻发言人发布,会其他相关负责人根据会长办公会的安排到会参与媒体问答;

(六)效果评估。新闻发布后,由会会长办公会跟踪媒体报道情况,评价发布效果,并对发布工作进行总结。

第十二条 【发布稿审批备案】新闻发布内容的审批:拟发布新闻发言稿、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记者采访前,应先向会会长办公会审核批准,报司法局备案后,方可发布。

第十三条 【发布媒体】 新闻发布应当通过本会指定的媒体进行。

第十四条 【发布后跟踪】新闻发布后,新闻发言人应向媒体及时追踪公众的反应情况,若发现造成公众对信息理解有偏差的或部分误解的,视需要提请会会长办公会决定是否再次向媒体补充或澄清。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会长办公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