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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管理规定

日期:2022-04-13     阅读:4,366次


2008729日制定发布,201283日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5318日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8119日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191226日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次修订,2022328日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五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我市执业律师的继续教育培训,提高我市执业律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执业律师继续教育试行办法》和本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会继续教育委员会主管我市执业律师的继续教育培训与考核工作。 

第三条  凡在我市注册的执业律师,均有权利也有义务接受继续教育培训及考核。 

第四条  本会遵循科学原则,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培训体系,完善继续教育课程的认证与评价。 

第五条  大力开展有利于树立律师职业理想、有利于提高律师综合素质、有利于拓宽律师业务领域的培训。 

第六条  加强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建设,鼓励我市执业律师担任继续教育培训讲师。 

第二章  培训职责

第七条  继续教育委员会每年应当编制不少于60个课时的培训计划,并负责定期更新和完善远程网络教育培训课程。 

各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继续教育委员会编制培训计划,并根据培训计划开展培训活动。 培训计划由本会报东莞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备案。

继续教育委员会可以就继续教育培训内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作为评选优秀委员会的依据之一。

第八条  各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本所的培训管理制度,制订本所律师教育培训计划,组织本所律师开展日常教育培训,督促本所律师参加各级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等举办的教育培训活动,并为律师参加培训提供有力支持。 

第九条  执业律师应积极参加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等举办或组织的培训活动,认真完成学习任务。 

鼓励执业律师参加社会培训机构举办的有利于提高律师综合素质与综合能力的培训。 

第三章  培训内容与培训方式

第十条  培训内容包括: 

1. 律师职责; 

2. 律师执业权利; 

3.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4.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5. 律师执业风险防范; 

6. 律师实务和执业技能; 

7. 律师前沿业务专项法律事务; 

8.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9. 律师行业管理规范; 

10. 律师职业规划; 

11. 律师业务拓展技能; 

12. 律师综合素质与综合能力; 

13. 律师事务所发展与规划; 

14. 律师事务所的建设与管理; 

15. 根据我市律师行业发展需要的其它培训。 

第十一条  加强执业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将其作为执业律师年度培训必修课。

第十二条  培训方式可采用现场培训和网络培训,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 专题讲座; 

2. 研讨会(沙龙、论坛、辩论赛); 

3. 模拟法庭; 

4. 学历教育; 

5. 进修(研修)班; 

6. 资格考试; 

7. 论文写作; 

8. 其他培训方式。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委员会应制定培训课程基本规范,并组织开发示范课程,以促进培训活动规范化,提高培训质量。 

第十四条  本会加强与法学教学、科研以及培训机构的合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开展继续教育培训。 

第四章  学分(课时)管理

第十五条  执业律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活动情况纳入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  执业律师每年度应当参加不少于40个课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其中必须参加不少于12个课时的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培训,其中至少4个课时为现场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培训。 

在我市经实习后首次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专职律师或在我市停止执业后重新申请执业的专职律师,在11月1日前领取执业证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得少于前述规定课时;在11月1日后领取执业证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得少于前述规定课时的一半。 

执业年限满十年,且年满60周岁以上的执业律师,经申请同意后,可减免继续教育培训课时。

因生病、生育等原因超过半年以上无法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继续教育培训课时可减半执行,特殊情况经申请同意后可减免继续教育培训课时。 

第十七条  凡就读或在职申请我国高校或科研机构有权举办的各种专业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及学位或在境外进修法律、语言、管理等专业者,当年在读期间凭有关院校的书面证明,可以不参加除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之外的其它继续教育培训。 

在法律院校教授有关法律课程的兼职律师,可以不参加除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之外的其他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  当年度没有完成规定课时培训的,暂缓年度考核,限期一个月补足,逾期未补足的,给予基本称职的考核等次。若在次年度考核中再次出现没有完成规定课时培训的,不再给予期限补足,直接给予不称职的考核等次。

由于培训课时不足而暂缓参加年度考核的执业律师,4月1日以后的课时不得重复计算。 

第十九条  根据继续教育的培训方式,课时的取得和认证采取如下方式: 

1. 参加本会举办的现场培训或线上培训

本会发出培训通知时,应当注明该次培训折算的课时数。执业律师参加现场培训时,应当主动出示本人会员卡,并在读卡器上刷卡记录或本人签名确认。非本人持卡或签名的、迟到早退的,本会秘书处工作人员有权拒绝确认该律师当次培训课时。 

律师参加线上培训的,须按通知要求线上报名、签到,按系统记录的累计登录时间计算当次培训课时。

2. 参加其他律师协会举办的培训 

参加其他律师协会举办的培训,可依据举办单位出具的参加培训证明,取得相应的培训课时。 

3. 参加远程网络教育培训 

执业律师凭自己的执业证号及密码登录东莞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系统、广东律师在线继续教育系统,依据网络培训系统规定收看或收听视频、音频、文本培训课程,系统将自动累计登录时间并折算为继续教育课时。 

4. 参加社会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 

参加社会培训机构举办的有利于提高律师综合素质与综合能力的培训,应提交举办机构出具的参加培训证明,并经本会认证,方可取得相应的培训课时。 

5. 参加所在律师事务所举办的培训 

参加所在律师事务所举办的培训,律师事务所需提前三日向本会报备,报备时需要提交授课老师信息、授课大纲、时间安排等资料,培训结束后10日内,律师事务所将报备开展培训的签到表、课件、现场照片等形成书面报告向本会移送,每次折算4个培训课时,但一个考核年度内该项培训折抵不得超过12个课时。不得折抵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课时。

6. 发表论文和出版著作 

执业律师参与法律理论与实务研究,其研究成果公开发表的,可按比例折算为一定的继续教育培训课时: 

(1)参加本会或其它同级别单位组织的论文写作(含案例)并被编入论文集或公开发表的,折算继续教育培训课时5个;参加广东省律师协会或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或其它同级别单位组织的论文写作(含案例)并被编入论文集或公开发表的,折算继续教育培训课时10个。 

(2)法律理论与实务研究成果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或者“CSSCI来源期刊”中发表的,折算继续教育培训课时20个;在其它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的,折算课时10个;在内部刊物上发表的,折算课时5个。 

(3)出版研究专著的,折算继续教育培训课时80个,并可以在以后三个考核年度中适用。 

(4)同一项研究成果在不同级别期刊发表的,以较高级别折算继续教育培训课时;已折算的部分扣减。 

(5)合作研究的按第一作者占三分之二计继续教育培训课时,第二作者以后按人员平均计。 

7. 担任律师岗前培训以及其他业务培训授课 

担任律师岗前培训以及其他业务培训授课的,可按其授课课时的三倍折算为其继续教育培训课时。 其他业务培训授课指在本会或社会培训机构为律师、法律工作者等人员授课。

8. 担任实习人员面试考核工作 

担任实习人员面试考核工作的,每次折算现场培训课时4个,其中2个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培训课时。一年度担任多次面试考核工作的,折算的培训课时最多以20个为限。 

9. 由外市转入我市的执业律师,提供转入前所在地律师协会出具的当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课时有效证明的,可以作为已参加继续教育培训课时的证明。 

10. 司法行政部门、各级律师协会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计算培训课时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应当及时主动向本会登记备案,并在年度考核时提交有关书面证明。未提交书面证明或者书面证明不合格的,不予认可其继续教育培训课时。 参加本规定第十九条的培训应在当年度考核时间内发生,若不在当年度考核时间内,不予折算、计算当年度考核课时。

第二十一条  执业律师依据本规定提出计算培训课时申请的,由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审核认定。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继续教育委员会复核一次,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指“年度”,系指依据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上年4月1日至下年3月31日的期间。 

第二十三条  对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公司律师的继续教育培训,可由其所属单位予以自行安排,但必须完成本规定所规定的培训课时。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参加所在律师所培训的效果,所在律师所应当针对培训制定计划、单列经费。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理事会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东莞市律师继续教育培训与考核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