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律师办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风险提示

日期:2020-01-08     阅读:23,080次

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

近日,我会收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发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东三法建【20193号司法建议书。前述司法建议书提及,近年来,社会上不断出现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套路贷诈骗以及非法放贷等新型犯罪,建议律师行业要做好宣传教育,加强律师培训,并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上述司法建议书提及的事项非常重要,国家已出台了不少相应规定,审判机关已有丰富的裁判实践和不少裁判指引。为了更为准确掌握相应个案的特定情由,对各种可能存在的不规范执业行为进行细分分析研判,总结归纳各种可能存在的执业风险因素,对本地同业依法规范执业提供更为明细、精准的指引,并对可能存在的违规执业行为进行有效查处,协会已去函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东莞的三个基层法院,希望本市两级人民法院能在法律法规以及审判程序许可范围内,进一步提供相关可能涉嫌执业违规的个案资料,便于我会调查核实,并希望两级法院能合理安排,准予协会派出专人拜访,具体查阅相关案卷资料,当面听取两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同志的意见建议。

由于此类案件隐藏较深、不易甄别,律师代理风险很大,协会建议本地各律师事务所、各执业律师,在开展相关业务工作时,应注意:  

一、律师事务所应当把好立案审查关,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前认真甄别案件性质是否属于套路贷诈骗以及非法放贷等新型犯罪,避免违法违规代理。

二、律师要把好证据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从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谨慎代理:

(一)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形式突破或者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

(二)存在大额现金放款、大额现金还本付息、放款时预先扣除高额利息、出借金额与借据及借款凭证金额不一致、经常放贷的公司和自然人、利滚利计算本金和利息等情形的;

(三)出借人通过借款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条件,等对借款人的股权、房产等财产权益设置抵押、质押,恶意制造违约,非法占有质押、抵押的股权、房产等财产权益的

三、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举办套路贷诈骗犯罪、非法经营犯罪为内容的专题讲座,引导律师厘清民间借贷和套路贷等诈骗犯罪的本质特征和外在表现形式,提高律师的甄别能力,防范潜在刑事风险。

四、律师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时,应当审慎合规地提供法律意见、方案、建议,不要突破法律底线为当事人出谋划策、规避法律。

五、律师在代理民间借贷案件开庭时,应当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实事求是进行陈述和质证,避免因虚假陈述而涉嫌刑事犯罪。

六、律师代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应当认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查清证据来源、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再向法院提交,避免涉嫌伪造证据、虚假诉讼。

七、“套路贷诈骗和非法放贷行为是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已有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涉嫌犯罪,本会特此提醒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要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和职业素养,避免刑事风险。

八、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如果意外涉嫌刑事风险,应当及时向律师协会反映。




                东莞市律师协会

                 2019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