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指引

日期:2020-01-09     阅读:20,100次

(2010年4月16日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5年11月16日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9年12月26日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为完善本市律师行业实习人员实习期满面试考核规则,规范实习人员实习期满面试考核工作,根据《东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实习管理办法》”)、《东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面试考核指引。

第一章 面试考核指引

第一条  本会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人员实习考核材料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应在规定的考核期限内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本会应当在实施面试考核五个工作日前将面试考核的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通知实习人员,通知可采取公告、信件或者传真、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等方式。

第二条  实习人员在接到面试考核的通知后,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当次面试考核的,应凭书面的证明材料向本会书面提出暂缓面试的申请。实习人员在面试考核开始前发现面试考核小组成员存在本指引第二十三条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会申请重新调整本人的面试考核时间。

第三条  面试考核原则上每月集中统一安排一次,实习人员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面试人数统筹安排面试时间。

第四条  参加面试的实习人员应在面试考核正式开始前十五分钟到达指定地点签到,并等候考核;申请人在签到截止时间后仍未到达的,不再安排参加当次面试。

第五条  参加面试考核的实习人员应遵守以下考核纪律:

(一)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面试地点;

(二)应注意考核仪表,正装出席;

(三)应保持考场安静。通讯工具应调至静音或振动状态,考核过程不得接打电话;

(四)考核过程中应注意仪表和谈吐,不谈及与考核无关的内容;

(五)应对考核小组引用的信息以及考核评议意见等保守秘密;

(六)遵守规则。实习人员不得与考核小组交换名片或以其他方式互留联系方式;

(七)不得有其他影响考核顺利进行的行为。

第六条  面试考核前,实习人员应当参加宣读承诺书仪式。

宣读承诺书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读或者集体宣读的形式,由面试考核小组至少一名成员负责监督,宣读人应免冠着正装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站立。

实习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宣读承诺书仪式并宣读承诺书的,政治素质得分不及格,面试考核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第七条  面试考核小组由五名面试考核官组成,对考核过程应进行文字记录或者录音录像。

面试考核小组成员主要由执业律师组成,还可以包括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员。执业律师选任为面试考核小组成员的,应当兼顾不同的专业领域。

第八条  面试考核小组五名面试考核官到齐后,考核方可开始。考核开始时,面试考核小组应向实习人员告知考核小组成员及记录员的姓名、所在律师事务所,告知实习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并询问实习人员是否申请回避。需要申请回避的,根据本指引第二十四、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面试考核应当采取互动问答的方式进行。每名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第十条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十一条  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

(五)社会责任感;

(六)律师协会认为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十二条  对实习人员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无《实习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及第十九条第一款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二)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掌握程度;

(三)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

(四)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五)律师协会认为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十三条  对实习人员执业素养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专业知识掌握程度;

(二)律师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

(三)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

(四)语言文字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

(五)仪表仪态、心理素质和文化素养;

(六)律师协会认为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十四条  对实习人员实习期间表现情况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集中培训参加情况;

(二)实务训练活动参加情况;

(三)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遵守情况;

(四)律师协会认为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十五条  对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应当按照本指引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其进行综合测评,确定其是否具备律师执业基本素质。

面试考核中,各项考核内容占总分值的权重分别为:

(一)实习人员政治素质,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

(二)实习人员道德品行,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

(三)实习人员执业素养,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

(四)实习人员实习表现,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

第十六条  面试考核采用评分法,总分值为100分,实习人员得分为60分以上且按照本指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列四项考核内容每项得分均不低于该项分值60%的,评定为面试考核合格,但实习人员未通过本指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考核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据《实习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七条  面试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实习人员进行实习总结汇报,介绍个人基本情况、主要实习情况及实习期间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案件的类型和心得体会等;

(二)面试考核小组以实习人员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为基础,结合规定的考核要求进行提问,实习人员针对提问进行回答;

(三)面试考核小组根据实习人员的回答情况,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提出自己的考核意见,并签字确认。经三名或者三名以上面试考核官评定为面试考核合格的,则该实习人员面试考核通过。

面试考核小组现场向实习人员公布考核结果。

面试考核过程应当全程录音或者录像,录音录像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八条  面试考核小组在提问及点评实习人员的回答时,应当注意引导实习人员端正执业目的,养成良好的执业素养,增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第二章 面试考核官工作规则

第十九条  由本会从具有如下条件的会员中筛选优秀的执业律师,组建实习人员面试考核官数据库:

(一)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没有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四)热心参与实习人员面试考核工作,有奉献精神。

第二十条  每次组织面试之前,由实习人员管理委员会从实习人员面试考核官数据库中选择安排五名面试考核官组成考核小组,对实习人员进行面试。

第二十一条  面试考核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迟到、早退;

(二)收受贿赂、接受吃请等;

(三)徇私舞弊;

(四)其他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

如经发现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移交本会纪律委员会处理。

第二十二条  面试考核官如出现下列情形的,本会有权取消其面试考核官的资格:

(一)主动向本会申请退出的;

(二)不继续在东莞市执业的;

(三)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的;

(四)其他不适合担任面试考核官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考核小组成员或记录员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面试考核的实习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是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三)曾经考核过该名被面试考核的实习人员的;

(四)与被面试考核的实习人员有利害关系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面试公正、公平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被面试考核的实习人员申请回避的,应在面试开始前提出,并简要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考核官或记录员可自行申请回避,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被申请回避人员在其是否应回避的决定作出前,应当暂停面试考核工作。

第二十七条  考核小组成员的回避由实习人员管理委员会主任决定,主任担任考核小组成员的,由本会分管副会长决定。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由本会理事会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