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律师协会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2018年1月19日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3年1月13日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关心和帮助遇到特殊困难的律师,体现律师行业同业互助、扶困济贫的精神,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东莞市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东莞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制定本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名称:东莞市律师协会互助基金(下称本互助基金)。
第三条 本互助基金属于本会行业自益性基金。
第四条 本互助基金的设立由本会理事会批准之日成立。
第五条 本互助基金不设立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由本会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会议行使管理之职。
第六条 本互助基金资金来源:
1.会员的自愿捐赠;
2.非会员的自愿捐赠;
3.上级组织的扶助款;
4.本会已接受的其它捐赠款;
5.每年的会费中拔付基金10万元(本互助资金余额高于100万元时,当年不再拨付);
6.孳息;
7.其它。
第七条 本互助基金使用对象:
1.本会个人会员;
2.本会团体会员中的实习律师;
3.本会建立劳动关系的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
第八条 本互助基金的使用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受到严重人身伤害的;
2.死亡或患重病或非履行职务时发生伤亡的;
3.遭遇自然灾害致使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经济困难的;
4.因见义勇为而导致个人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的。
第九条 本互助基金使用对象去世的,其近亲属或其法定监护人已向本会申请并获得救助后,其他近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再次申请的,则不予以受理。
第十条 凡符合互助条件的申请人,应经由本互助基金使用对象所在单位同意(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经秘书处同意)再向本会书面提出申请,书面申请应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身份说明(适用于申请人为会员的近亲属或法定监护人情形);
2.家庭成员收入情况;
3.产生特殊困难的原因及事实;
4.申请救助的具体要求;
5.是否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或商业保险及支付(赔付)情况。
本互助基金使用对象所在单位对其提交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提出互助基金救助申请时,除书面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2.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
3.与亡故的本互助基金使用对象的亲属关系证明;
4.本会会长办公会会议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救助申请须在救助事项发生后12个月内提出,逾期提出的,本会会长办公会会议不予受理,但本会会长办公会会议认为应予救助的除外。
第十三条 本会应自收到齐备的救助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由会长办公会会议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如需补充材料,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交的材料名称和注意事项,并出具书面的补交材料通知书,上述期限自补交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 发放标准:
1.发生死亡或二级以上伤残的,给予不超过50000元的救助金;
2.三级伤残的,给予不超过40000元救助金;
3.四级伤残的,给予不超过30000元救助金;
4.五级至十级伤残的,给予不超过20000元救助金;
5.患重病,经济困难的,给予20000元以下的救助金,情况特殊确有必要的,给予不超过30000元的救助金;
6.遭遇自然灾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经济困难的,给予10000元至20000元的救助金;
7.因见义勇为致残或遭受财产损失的,按本条相应标准取上限救助;
8.有其他特殊困难的,需要给予救助的,救助金一般不超过10000元。
第十五条 同意给予互助基金的,应在本会网站中对会员公开,方便会员对救助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发现同意给予救助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本会投诉,经本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审核的投诉情况属实,救助确有悖于本办法规定的,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救助金的,应依程序撤销救助决定,收回全部互助基金。
第十七条 凡申请人在互助基金申请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旦发现立即取消申请人申请救助的资格,并在5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由本会对其予以谴责,并由本互助基金使用对象所在单位协助追回基金。
第十八条 理事会应就互助基金使用情况向监事会报告。监事会有权对互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每一个救助个案的全部材料应整理归档,由本会秘书处负责保管。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修改权力归东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