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中文版 > 行业资讯 > 通知公告 > 通知

关于在律师事务所推广设立女律师工作站的通知

日期:2024-03-06     阅读:5,774次

各律师事务所:

提升女律师群体的归属感、幸福感和影响力,创新女律师工作的内容和方式,优化律师行业内部资源整合共享正做到以点带面、上下联动”,经研究,我会决定在律师事务所推广设立女律师工作站,建立健全有关工作机制并推动开展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组织与分工

我会倡议全市律师事务所以自愿为原则,设立女律师工作站。律师事务所设立女律师工作站工作机制,由我会理事会授权女律师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组织设立备案,完善组织架构,协调组织实施相关工作。具体工作分工和职责如下:

(一)女律师工作委员会职责

1.负责统筹推进、联系、组织、报名、备案等各项工作的实施,并向我会理事会汇报相关工作情况,根据实际需要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2.负责定期联系女律师工作站,并将收集到的女律师工作站的相关情况,特别是女律师会员情况进行梳理、分析、研讨,分类制定相应指导意见上报我会理事会研究;

3.组织、协调、参与女律师工作站开展的相关活动,增强我会与各律师事务所和女律师之间的凝聚力与向心力。

(二)律师事务所职责

1.积极响应设立女律师工作站工作机制,在自愿的前提下申请设立女律师工作站备案;

2.与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保持良好沟通和密切联系,定期向女律师工作委员会报送女律师工作站收集的女律师意见和工作站的工作情况,充分运用女律师工作站工作机制,形成高效的双向沟通反馈渠道;

3.积极组织、配合、支持女律师工作站开展的各项活动。

(三)女律师工作站职责

1.及时传达并落实我会关于女律师工作的要求;

2.了解本所女律师执业状况及生活情况;

3.及时关注并传达与女律师相关的国家、行业福利政策;

4.定期开展符合本所女律师需求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培训、读书会、文艺与体育活动与比赛、心理咨询、沙龙、联谊、亲子活动等;

5.加强与我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的联络,反馈本所女律师的各项状况,积极配合及承接我会开展的关心、关爱、关怀女律师的各项活动。

(四)女律师工作站负责人职责

1.组织律师事务所开展关心、关爱、关怀女律师的工作;

2.决定律师事务所女律师工作站活动经费的支出;

3.保持与我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沟通、联络。

(五)女律师工作站成员职责

1.协助女律师工作站负责人开展各项工作;

2.女律师工作站审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3.积极参加女律师工作站的会议和各类活动。

二、女律师工作站的设立条件与基本要求

(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及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总人数在20人以上,且女性律师及实习人员总人数在10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可单独设立女律师工作站;不足的律师事务所可联合设立,联合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三家,且以同区域或同镇街为宜。

(二)律师事务所女律师工作站由女性执业律师组成。律所女性实习人员、女性行政人员、女性辅助人员可以参与女律师工作站的相关工作。

(三)律师事务所女律师工作应当制定基本的工作制度,设负责人一名,成员若干名。

律师事务所应列支女律师工作专项工作经费,为各项活动提供资金保障。专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与女律师工作站工作内容相关的支出,具体的支出由女律师工作站自行决定。

(五)对已设立女律师工作的律师事务所由女律师工作委员会进行考察,对于设立完备、运作良好的予以优先备案。若需以女律师工作站名义开展活动时,由我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统筹协调开展。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相关评优工作时,已经设立女律师工作站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优先推荐。

三、女律师工作站成员的条件与要求

担任女律师工作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热爱律师事业和热心律师行业工作;

2.近三年无不良执业记录;

3.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女律师工作站的各项工作;

4.愿意积极奉献,为女律师与我会积极搭建沟通的桥梁。

同等条件下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共党员、我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或担任律师事务所管理职责的女律师应优先考虑选任为女律师工作站的负责人。

)女律师工作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律师事务所决定终止其资格:

1.丧失我会会员资格的;

2.未通过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的;

3.任期内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律师协会处分或被司法行政机关处罚的;

4.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的情况的。

四、女律师工作站的备案程序和要求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按类别和要求填写相应的女律师工作站备案登记表,提交我会备案;

(二)经审核后,我会对符合条件的女律师工作站予以备案,并以适当方式对外公布;

请各律师事务所积极组织申报备案,并于2024年3月15日前将《律师事务所设立女律师工作站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2)的电子版和扫描版发送至我会秘书处指定邮箱:hyb@dgla.org.cn

女律师工作委员会联系人:叶华丽,联系电话:13826983951秘书处联系人:罗洁文,联系电话:22492342

 

附件:1.《律师事务所设立女律师工作站备案登记表》(单独设立)

2.《律师事务所设立女律师工作站备案登记表》(联合设立)

 

东莞市律师协会    

202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