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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律师代表提案办法

日期:2023-02-15     阅读:2,793次

东莞市律师代表提案办法

2015年3月30日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9年6月5日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23年1月13日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东莞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规范律师代表提案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提案是指在东莞市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或闭会期间,东莞市律师代表依照本办法提出的对东莞律师各方面工作的提议。

第三条 东莞市律师代表提交的提案,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1名代表领衔、9名及以上的代表附议,可以提出提案。

(二)提案应当围绕东莞市的法制建设、律师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律师业务和管理工作和市律师协会的建设,以及全市律师关心的其他重大问题等。

(三)提案内容应当简明扼要,实事求是,写明案由、理由,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和建议。

(四)提案须使用统一格式的提案纸,做到书写规范、一事一案。

第四条 在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期间,提案应提交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主席团研究决定该提案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列入大会议程且需要表决的提案,在交付会议表决前应当提交代表审议。

不列入代表大会议程的提案以及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提案,应提交理事会下属的提案工作委员会,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提出审议报告,按程序提交理事会审议、研究答复和落实意见。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立案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应当遵照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全市律师行业的实际情况。

(二)属于市律师协会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三)具有实际价值和作用。

(四)具有较大影响。

第六条 提案涉及的问题属于市律师协会职权范围内的,由市律师协会各相关工作机构负责处理,并研究提出答复意见的建议稿;提案属于有关国家机关职权范围内的,由市律师协会依照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国家机关的工作程序提请该国家机关研究处理。

第七条 律师代表的提案,应当在律师代表提出提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形成答复意见通报提案人。

第八条 根据工作分工不同,市律师协会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落实相关提案,并将提案落实情况及时通报提案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收集汇总与监督各项提案落实情况,在代表大会期间向大会主席团报告提案处理情况;在闭会期间向理事会进行报告

第九条 东莞市律师代表优秀提案评选办法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制定、修订及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