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律师事务所、各专业委员会、各理事:
2013年9月29日,我会收到东莞市法官协会送达的《关于确定合同解除时间的征求意见函》,希望我会组织全市律师,就如何理解《合同法》第96条第1款进行讨论,并形成意见回复。
经研究,我会认为《合同法》第96条第1款的规定和律师的执业实践密切相关,也事关委托人的利益,因此决定组织研讨会,就该条展开集体讨论,听取广大律师的意见。
本次研讨会的议题为:《合同法》第96条第1款是否应当理解为应当由主张解除的一方先行通知对方,对方有异议时才可以起诉?该条规定是否排除了当事人直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的做法?我会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就涉及合同解除事项是否有统一的做法?如可以直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则在此情形,应如何确定合同解除的时间?
一、研讨会时间:
报到时间:2013年11月2日下午2:30-2:55;
研讨时间:下午3:00—5:00;
二、研讨地点:东莞市司法局六楼大会议室;
三、参会人员:全体理事,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律师事务所一名合伙人,欢迎其他执业律师参加。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通知到位,积极组织相关律师参加。并请10月31日前将参会名单报协会秘书处。理事名单、各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名单可查看协会网站“协会简介”栏中的“领导机构”、“专门专业委员会”。 为确保研讨会顺利进行,请参会律师研讨会前针对研讨内容做好相关准备。
研讨会前,请律师到签到处刷培训卡以确认课时(本次沙龙计现场课时3学分)。未办培训卡的律师请带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核对身份并签名确认课时。凡迟到的只签名,不确认培训课时。
联 系 人:袁淑仪(市律协秘书处)
联系电话:22459905
传 真:22508201
E—MAIL:515240956@qq.com
附件:1.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确定合同解除时间的征求意见函》
2.参会回执
东莞市律师协会
201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