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律师事务所:
“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的新型犯罪行为。涉及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多个罪名,在侵犯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的同时,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共秩序,扰乱金融市场,妨害司法公正,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为此,根据省司法厅要求,市司法局将结合《关于开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一并组织摸底检查。
各律师事务所接此通知后,要组织自查,同时,加强对律师代理包括“套路贷”在内的民间借贷案件、重大敏感和群体性案件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报告备案、辩护代理意见集体研究制度,督促、指导律师严格依法依规办理案件。
如律师事务所疏于履行管理职责,对代理重大涉黑涉恶案件及敏感性、群体性案件不报备,不依规组织集体讨论的,一经查实,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东莞市司法局
201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