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监督工作指引
(2016年6月27日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2016年度第二次例会)通过实施)
为了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规范监督行为,完善监督程序,防止监督失误,加强精准监督,根据本会《章程》和《监事会工作规则》以及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基本原则
1.监事会结合监督对象的职责、工作计划和工作内容,加强对监督对象的年度重点工作进行监督。
2.监事会针对监督对象应当履行的职责、编制的年度工作计划与方案、工作程序规范等开展规范监督。
3.监事会按季度和年度对照监督对象的履职与工作进展状态开展进度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指出,不回避、不拖延。
4.监事会对监督对象已经开展的工作、活动与履职行为的绩效进行综合评议和监督。
5.监事会依据《监事会工作规则》,分别委派监事对口监督各监督对象,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及时通报。
二、监督工作重点
1.对会长办公会的监督重点包括:
(1)履职是否符合本会《章程》;
(2)议事、表决程序是否合规;
(3)表决事项是否符合律师行业发展或维护行业权益;
(4)表决事项是否充分听取了会员意见或建议;
(5)是否按照既定工作计划开展工作,有无怠慢拖延现象;
(6)个别成员在履职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现象。
2.对理事会的监督重点包括:
(1)履职是否符合本会《章程》;
(2)议事、表决程序是否合规;
(3)表决事项是否符合律师行业发展或维护行业权益;
(4)表决事项是否充分听取了会员意见或建议;
(5)是否按照既定工作计划开展工作,有无怠慢拖延现象;
(6)个别成员在履职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现象;
(7)监督理事出席会议和议事纪律。
3.对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监督重点包括:
(1)对照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职责与分工,监督其是否履职;
(2)对照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方案,监督其计划和方案实施进度和实施效果,按照季度、年度逐一对照检查,及时发表监督意见;
(3)监督委员出席会议和议事纪律;
(4)各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履职积极性。
4.对理事会专项活动或专责小组的监督重点包括:
(1)专项活动规则是否合规、合理;
(2)专项活动规则设计是否对律师行业产生积极影响,发挥积极作用,推动行业发展;
(3)专项活动之会员参加积极性和发动效果;
(4)专项活动实施是否符合既定流程;
(5)专责小组的组成是否合规;
(6)专责小组工作内容是否明确具体;
(7)专责小组工作进度是否符合工作计划或工作方案。
5.对秘书处的监督重点包括:
(1)工作人员出勤情况和工作积极性;
(2)履职是否符合《章程》及秘书处管理规定;
(3)工作流程是否合理;
(4)工作绩效是否明显;
(5)年度工作计划是否适时完成。
三、主要监督方式
1.监事会可以委派成员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会议、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专项活动或专责小组的工作会议等,并按照《监事列席会议工作指引》开展监督工作,整理工作记录,发表监督意见。
2.监事认为确有必要对监督对象出具《监督意见函》的,经办监事就具体事项进行调查、出具调查与监督意见,报监事会研究后以监事会名义发出。发出《监督意见函》后,应当重点监督该监督对象是否回应、听取监事会意见以及是否采取完善改进措施以及实施效果等。
3.监事会在本会网站明显位置设立监事会信箱,收集会员对监事会和监督对象的意见或建议,定期整理后作相应处理。
4.监事应当主动联络会员代表,征求代表对监事会及监督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5.监事会对照各监督对象的年度计划及其设定的工作进度,每半年编制一次《工作进度监督表》。如果发现监督对象未完成工作延迟一个季度以上的,可以要求监督对象书面说明情况;如果发现监督对象未完成工作延迟半年以上或在年度结束时尚未完成的,可以直接向律师代表公开《工作进度监督表》并发出《监督意见函》。《工作进度监督表》格式参见附件一。
6.监事会可以要求监督对象对其年度工作以及专项活动的绩效进行评估、分析和总结,也可以自行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委托第三方开展调查和评估。
7.监事会每年度向律师代表大会做年度工作报告,就监事会年度工作、对监督对象的年度评价、意见和建议等向代表大会报告,并听取律师代表意见和建议。
四、责任
1.监事会全体成员应当认真负责,谨慎勤勉,积极履职,保守秘密。
2.监事未经授权不得对外透露监事会表决或决议的形成情况,不得在工作之外公开发表对监督对象的意见。
3.监事应当及时列席监督对象的工作会议,参加监事会活动,确实未能列席或参加的,应当及时提出请假并保持工作协调和交接。
五、附则
本指引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