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14日,我会交通法律专业委员会前往中山市律师协会开展“交通案件律师代理中常见问题及处理”学习交流活动,并到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走访交流。我会交通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熊智勇、副主任王彬、秘书长景东星及部分委员和监事邝子光共10人参加交流活动。
13日,参加交流活动的一行人首先到达中山市律师协会,与中山市律师协会民商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就”交通案件律师代理中常见问题及处理”进行交流探讨。此次交流主要针对交通事故案件在赔偿程序、责任划分、伤残鉴定、赔偿标准等方面出现的疑难复杂问题的处理以及东莞、中山两地法院对这些问题处理的各自差别。与会的两市委员讨论热烈,各抒己见,各自发表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独到见解以及分享与讨论主题有关的成功办案经验等。
14日上午,参加交流活动的一行人到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参观走访。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朱志强律师、副主任梁友明律师等热情接待我会到访一行,并带领参观了该所接待区、工作区、休闲区、活动区、党建区的建设。随后,交流人员在会议室分别围绕党建、所建和交通事故案件等内容进行了分享交流。
此外,交通法律专业委员会利用走访的间隙,召开全体委员工作会议,对有关工作进行了讨论研究。
本次活动加强了东莞、中山律师同行在交通案件领域及律师事务所建设方面的沟通和交流。中山市律师协会同仁一致评价认为,东莞市律师协会管理科学、分工精细,交通法律专业委员会团队团结、专业、务实。东莞市律师协会监事代表邝子光全程参与活动,并肯定了此次活动的有效性和规范性,表示该活动的举办非常有意义,值得推广。
交流活动结束后,交通法律专业委员会整理了“东莞市律师协会交通法律专业委员会走访中山市律师协会及其所辖律师事务所的交流情况汇总”,以供广大律师会员参考借鉴。
东莞市律师协会交通法律专业委员会走访中山市律师协会及其所辖律师事务所的交流情况汇总
第一部分 交通事故案件办理常见问题交流
我会共准备了14个交流主题,分别由10名委员负责。交流伊始,将预先准备好的“交流主题预案”分发给双方各位委员,双方委员即针对“交通案件处理中的常见问题”,包括交通事故案件各赔偿项目标准的适用、交通事故一体化处理平台对交通事故案件处理的影响、交通事故评残时机及评残标准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而深入地探讨。
主题一:赔偿程序之——“自行委托伤残鉴定法院是否支持”
背景介绍:全国有部分地区,包括与东莞相临的惠州市法院都不支持伤者自行委托伤残鉴定,而须由法院委托鉴定。
双方讨论及共识:中山与东莞一样,均支持伤者自行委托伤残鉴定。而且对于保险公司等被告提出的重新鉴定要求,原则上不予准许,部分情况下会要求鉴定机构回复相关质疑。但以下两种情况下一般允许伤残鉴定:一是鉴定时机不符合;二是鉴定书中表述的伤情与伤者就医期间诊断证明不一致或存在疑点。
主题二:赔偿程序之——“一体化平台对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处理的影响”
背景介绍:在法院牵头情况下,组织交警部门、保险行业协会等组成了“交通事故案件调解一体化平台”,旨在实现部门联运、提升交通事故案件的调解率。
双方讨论及共识:一、交通事故案件酿成诉讼的主要原因是保险公司理赔不积极,与法院判决之间存在较大差距。二、法院组建调解平台,用心良好,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很容易出现因“政府公信力”误导伤者接受较低赔额方案下的调解,以及因“引导过度”造成实质上的“强制调解”状态。三、在此变革过程中,伤亡者一方的代理律师应谨慎对待“调解平台”,防止当事人成为制度变革过程中的牺牲品。
主题三:伤残鉴定之——鉴定时机,是否要求取内固定再鉴定?
背景介绍:全国大部分地区不要求取内固定再鉴定,而且取内固定的费用可以在诉讼中作为“预期必然发生的损失”而被同时判赔。东莞也是这样做的,但中山的情况怎样呢?
双方讨论及共识:中山法院统一要求“先取内固定再作伤残鉴定”,除非医院诊断证明中明确标注“无须取内固定”。法院的理由是,取内固定以后,才能视为医疗终结,才符合鉴定时机。
主题四:伤残鉴定之——“评残标准适用”问题
背景介绍:之前适用“道标”,2016年出台“分级”,并规定自2017年1月1日生效。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文件指出,应自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各地方法院对于怎样适用新标准各有不同做法。
双方讨论及共识:中山法院的做法是,自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此时间点之前“委托”的鉴定均适用老标准“道标”,在此日起委托鉴定的案件均适用新标“分级”。 东莞三家基层法院的做法不一,主流的做法与中山趋同。
主题五、工伤部分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
主题六、肇事方下落不明,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主题七、关于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竞合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参考依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2011)》第二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以及参考《2015年度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3条“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如果劳动者已经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前款规定中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主题八、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
从证据的角度,法院一定要采信交警大队出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吗?200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修改为“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们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一致认为其应认定为证据,法院可依法采信,如果有证据推翻该认定书的结论,那么法院不应采信。
实务界之所以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形成“证据说”的统一认定意见,法条依据在于2012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7条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规定。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该属于技术鉴定结论范畴,宜认定为证据,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应该根据案件,仔细地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谨慎决定是否采信该事故认定书,不能因为其是交通部门做出的而一味地采信。公安机关作为我国交通管理机关,其按法律规定对交通事故作出认定,是在认真履行其行政管理职能,而且责任认定与鉴定、评估等一样,本身是一种认定行为。该认定行为建立在评价者的专业技术基础上,公安机关在其中扮演居中者的身份,通过技术手段对事故的发生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为什么说交通事故认定书本质上是一种鉴定行为呢?因为技术鉴定行为是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而得出的事实性结论。同样,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违法行为在该起事故中的作用大小作出的鉴定结论。由此看来,公安机关的认定行为与技术鉴定行为具有相同的特征,表现在责任认定行为是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现场获取的证据和资料进行各种鉴定后,依照有关事实、技术鉴定结论和法律规定,并遵循严格的操作规程确认各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所作出的综合性认定行为,是一种认证和判断、推定的认定行为。但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行政、民事、刑诉中也只是作为证据使用,人民法院有权对鉴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查证不实、不合法的,则不予采信。
主题九、从“机动车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无过错责任”方面思考: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需要注意的三点: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该款规定确立了机动车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2,有减责事由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主张减责,即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主张减责。
3,有免责事由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即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赔偿确立了一个较为明晰的责任体系,它不是简单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也不是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而是视情况而定,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不同的归责原则。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同时贯彻了以人为本的思想,本质而言,体现了当生命权与财产权发生冲突时,生命权始终高于财产权的理念。
主题十、 农转非涉及到的赔偿问题,与中山同行进行了亲切的交流,中山同行反馈回来的信息显示,中山市在这方面对证据的要求比较宽松,原则上已经体现到了最近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高院联合出台的关于交通事故赔偿的相关规定,而根据东莞律师的反馈显示,在这方面东莞要求较为严格,遵照的是最高院关于交通事故赔偿方面的规定,即应当满足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另外,对于收入的类型,比如是来源农业收入还是来源于工业收入,两地律师的意见是统一的,不管是什么类型的收入都是可以满足证据上的要求。
第二部分 律协及律所管理交流
一、律协专业委员会情况及工作开展经验
东莞律协本届交通法专委自2015年6月正式开展工作,采用了“一次定4年”的定期会议制、流动会议轮流主持制、新委员负责记录、内部基金等制度和办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活动任务完成率超过100%,委员出席活动率基本实现100%。
中山律协设有10个专业委员会,未设置交通法专委。活动审批及费用审批均采用会长特批制;民商委共有委员20人,活动出席率一般;认真学习东莞律协交通法专委开展专委会管理和活动的经验,愿与东莞律协及交通法专委同仁继续深入交流管理经验。
二、律所建设及党建文化篇
此次专委会走访交流的是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走访期间除安排由该所业务骨干练律师、梁律师与交通专委继续探讨交通案件办理的常见问题外,该所主任朱志强律师也特别地介绍了凯行所的建设情况。
凯行所成立于2013年12月份,在短短不到五年的时间迅速成长为当地最大最强的律师所,与其律师所的精细化管理有很大关系。
1、办公设施齐全。
凯行所的办公场所面积3000平方米,没有因为面积大而乱。该所将其划分接待区、工作区、休闲区、活动区、党建区,整个办公环境给人干净、舒适,且高大上,对提升该所的品牌价值有极大帮助。据该所管委会朱主任介绍,自从搬迁至新址,律所收入提高了百分之六十。由此可见,律师所的办公场所对提升该律师所的品牌价值和律师收入有很大的帮助。
2、党建文化丰富。
凯行所以党建为契机,加强党性教育,并在对外普法讲座时将专业法律知识落到实处,不搞形式主义,正是其求真务实的做法赢得的当事人的信任,也获得的当地市政府的高度肯定和认可,仅2018年市政府就两次到其所进行参观考察。
3、人文关怀备至。
不可否认,当下律师所的律师基本是各办各案,偶尔有几个专业团队,也是很少进行交流。而凯行所对律师关怀备至,让员工有家的感觉。每逢有律师或律所其他人员生日,凯行所都会给生日的人员举办生日派对、准备生日礼物,并邀请全所人员一起庆祝,让员工感受来自律所的温暖。
细节结成硕果,专业成就事业。正是因为以上三点的有效落实,以及强大的专业团队和管委会的有效管理,让凯行所在不到五年的时间迅速成长为当地的一家大又强的律师事务所。
通过这次交流学习,让我们感受颇丰的是凯行律师事务所的成长历程,尤其是其通过党建催所建的发展理念收益匪浅,其党建部分的成果硕果累累,深受鼓舞!
此次中山走访交流,在交通案件常见问题交流方面取得了较为丰厚的成果,并促进了交通法专委会各委员对律师协会及律所管理的了解和学习,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特将活动成果总结如上,以期为全市律师了解相关业务提供经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