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宣誓暨颁发实习证规定

日期:2020-01-09     阅读:12,848次

(2019年12月26日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下称:“实习人员”)宣誓活动,培育本市实习人员的职业精神,切实提高实习人员队伍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增强实习人员的职业使命感和荣誉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东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组织实习人员宣誓,可与理事值班工作相结合,将理事参与实习人员宣誓工作作为理事值班的工作内容之一,强化东莞市律师协会(下称:“本会”)的服务和规范功能。

第三条 申领实习证的实习人员,应当进行实习人员宣誓。

第四条 宣誓活动由市律师协会组织实施。由本会实习人员管理委员会和秘书处负责有关具体工作。

本会应当在实习人员获批申领实习证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实习人员宣誓。宣誓时间统一定为每周二进行,如遇法定节假日或有特殊情况,时间需另行安排时,应提前3天告知实习人员。

本会至少应提前3天将举行宣誓的时间、地点等通知宣誓实习人员。

 第五条 实习人员宣誓誓词为:

     我宣誓,我志愿成为一名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崇法尚德,尊师重律,依规实习,钻研技能,专心实训,为锻炼成为一名光荣的中国律师,履行律师神圣使命,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努力奋斗!

第六条 宣誓仪式要求:

(一)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二)宣誓仪式由本会秘书处派员担任主持人,领誓人由本会值班理事担任;

(三)宣誓仪式设监誓人,由本会实习人员管理委员会委员担任;

(四)宣誓人在宣誓时,应当呈立正姿势,面向国旗。

(五)宣读誓词应当发音清晰、准确,语音铿锵有力。

第七条 宣誓暨颁发实习证仪式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领誓人、宣誓人面向国旗列队站立,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站立,监誓人在宣誓人侧前方面向宣誓人站立;

(二)主持人宣布宣誓仪式开始;

(三)奏唱国歌;

(四)宣诵誓词;

(五)监誓人确认宣誓效力;

(六)宣誓人在誓词上签署姓名、宣誓日期;

(七)领誓人为参加宣誓的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第八条 宣誓仪式采取集体宣誓的形式。

集体宣誓时,领誓人右手举拳,拳心朝前,置于耳旁,逐句领诵誓词;宣誓人整齐排列,左手自然下垂,右手举拳,拳心朝前,置于耳旁,随领誓人逐句跟诵誓词。领誓人领诵完誓词、诵毕“宣誓人”后,宣誓人依次自报姓名。

肢体残疾或者患病等原因不能按照规定的立正姿势宣誓的,可以其他适当、庄重的姿势进行宣誓。

第九条 宣誓地点为本会办公地点或其他合适地点。

第十条 宣誓人宣誓,应免冠,上身穿着白色衬衣,下身穿着黑色正装裤和黑色皮鞋;女实习人员可着黑色正装裙。

宣誓服装应当洁净、平整、无破损,不得佩带其他饰品或者挂戴其他物品。

第十一条 宣诵誓词,应使用普通话。宣誓人、领誓人应当以正常语速完整宣诵誓词,吐字清晰,语音宏亮,并不得对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誓词内容进行添加、删减或者歪曲发音。

第十二条 监誓人对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宣誓,宣布确认有效。

监誓人发现宣誓活动中存在不符合本规则的情形的,应当宣布宣誓无效,要求重新宣誓。

第十三条 经确认有效并由宣誓人签署姓名的誓词存入该宣誓人的实习档案。

第十四条 实习人员宣誓仪式应当公开进行,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官、检察官等代表参加。宣誓实习人员可以邀请其亲属、老师、同学、同事等到场观摩,以增强实习人员的自豪感和荣誉感。

第十五条 实习人员应当自觉践行宣誓誓词,将誓词作为指引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行为准则,崇法尚德,尊师重律,依规实习,钻研技能,专心实训,接受律师行业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接到通知要求参加宣誓的实习人员应当准时参加宣誓仪式,如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的,应当提交保证书,保证参加下一次的宣誓仪式。

第十七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宣誓仪式,不予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并由本会撤销申请实习记录。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东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