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承办涉黑恶势力案件指引

日期:2020-12-10     阅读:45,759次

为了贯彻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要求,正确理解和适用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落实东莞市“10.1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精神,引导我市律师依法依规代理涉黑恶势力案件,特制定本指引。

一 、收案和结案

(一)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要根据扫黑除恶系列文件中所列涉黑恶势力犯罪的相关罪名甄别案件类型,除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统一收费;依法纳税外,还应当填写《律师事务所代理涉黑涉恶案件备案表》,在收案3日内向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备案,做到代理手续齐全、代理事项合规,便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监督指导,预防代理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风险;

(二)律师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析,禁止律师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做出虚假承诺;

(三)禁止律师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被扣押、被冻结财物的返还约定利益分配;

(四)禁止律师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五)因涉黑、涉恶案件人数众多,律师事务所收案要做好利益冲突审查的工作,如果律师事务所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中第十三条第二款“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的规定,由委托人签署《为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告知书》;

(六)律师结束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代理工作后,应当及时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提交结案报告,及时做好归档工作。

二、完善办案制度

(一)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健全律师办理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请示报告制度、集体研究制度、检查督导制度;

(二)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正确理解和适用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细化辩护和代理工作指引和遵守相关纪律规范。。

三、业务指导

(一)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律师办理涉黑恶势力案件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严格执行涉黑恶势力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准确把握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套路贷、“软暴力”、“保护伞”等常见涉黑涉恶犯罪认定标准;

(二)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已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好说理释法工作,劝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检举涉黑涉恶犯罪线索,争取从轻处理;

(三)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不能认定涉黑恶势力犯罪的案件,经过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后,可以做无罪辩护或做改变定性辩护,但经过集体讨论后认为做无罪辩护或者改变定性辩护理由不充分的,承办律师应尊重集体讨论的决定,不得做无罪辩护或者改变定性辩护。

四、宣传推介

律师在代理涉黑恶势力案件时,要严格遵守《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2条规定的纪律规范,严禁对所代理的案件组织网上聚集、串联组团、联合签名、发表公开信、声援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五、正面引导和案件保密

(一)正面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反映诉求,严禁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及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

(二)严禁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

六、执业纪律

(一)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应当依法依规代理涉黑恶案件,严谨细致组织实施;

(二)律师代理涉黑恶案件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与承办部门进行沟通联系,实现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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