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高质量代理仲裁案件?东莞这个讲座干货满满

日期:2023-09-27     阅读:3,091次

“从字义上讲,仲裁的‘仲’表示地位居中,‘裁’表示审理、决定。作为一个法律术语,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地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方,由该中立第三方审理并作出有法律拘束力的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厦门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实务导师林文阳直入主题,带来了对“仲裁概念”的深刻理解。

923日下午律师如何高质量代理商事仲裁案件法律实务讲座在东莞市律师协会多功能会议室举办。活动由东莞市律师协会、东莞仲裁委员会主办,东莞市律师协会商事仲裁与调解法律专业委员会承办。东莞仲裁委员会主任潘长河、副主任郑水强、副秘书长李翠珍,东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刘浪波、副监事长袁琦,市律师协会商事仲裁与调解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欧宁馨,副主任鄢仲平、闫国栋等参与活动。

理论与实务相结合带来启发

面对商事纠纷,到底选择诉讼还是商事仲裁,作为争议解决的方式?这个问题没有唯一答案,却是有可供思考的逻辑,这场法律实务讲座给出了参考意见。此次邀请到资深仲裁员、实务型专家林文阳老师演讲分享,他将“律师如何高质量代理仲裁案件”主题讲深讲透,对律师代理仲裁案件给予启发。

    林文阳老师围绕“认识商事仲裁”“提出恰当的仲裁请求”“参与仲裁员的选择”“高质量写作(辩论)技巧”“高质量代理策略”“善用特殊仲裁制度解纷”等纲要进行展开阐述,又针对“律师如何高质量代理仲裁案件”主题提出了个人的见解与建议。

    在“认识商事仲裁”上,林文阳老师以简明扼要、形象生动的文字地对商事仲裁进行阐述,他说“商事仲裁≠劳动仲裁、商事仲裁≠农业承包仲裁、商事仲裁≠第二法院。林文阳老师认为,仲裁具有以下要素首先,仲裁是以争议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协商为基础的争议解决方式。其次,仲裁是由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中立的第三方对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争议解决方式。最后,由双方当事人选择的第三方对争议作出的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促进矛盾纠纷源头治理

    当前,东莞推动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把诉讼作为纠纷解决最后防线,促进矛盾纠纷源头治理。东莞市律师协会、东莞仲裁委员会联合举办此次法律实务讲座,对于东莞律师综合法律服务水平的提高,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郑水强认为:本次课题,即律师如何高质量代理仲裁案件,林老师特别强调逻辑。逻辑学说,特别适合运用于诉讼或者商事仲裁案件办理当中,尤其是事实与诉讼请求之间的衔接,我特别认同。

欧宁馨说:林老师的授课,深入浅出,逻辑缜密,框架与细节并重,以其丰富的商事仲裁从业经验,不仅给东莞律师体系化地梳理了商事仲裁的基础知识,而且高屋建瓴地启发了东莞律师运用商事仲裁这种非诉手段,科学解决当事人纠纷的思路和格局。

袁琦认为:今天获益良多,东莞律协商事仲调委承办的本次讲座,把细分领域的问题学深学透,值得协会未来培训参考和坚持。同时,期待律协和仲裁委员会双向赋能,共促多元化解纷机制的长足发展。潘长河认为:林老师为我们提供了专业、高质量的授课内容,本次讲座是法律人的饕餮盛宴,希望日后律师与仲裁委之间能有更多互动,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互相理解,让律师行业和仲裁行业相向同行,促进律师办理仲裁案件能高效高质推进,共同推动公共法律服务的发展。也期待日后能联合举办更多能契合到律师需求的高质量的交流!

刘浪波说:非常感谢林老师精彩和用心的分享,讲座内容既有理论上的阐述,也有实务技能的分享,我相信大家都受益良多。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纠纷的方式,已经被越来越多人接受。市律协日后将加强与仲裁委员会之间的互动,举办更多高质量法律活动,更多为我们东莞律师和仲裁员赋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