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会接到一宗当事人的投诉,称我市某实习人员以个人名义签订委托协议、收取费用,涉嫌违规。对此,我会高度重视,迅速指派实习人员管理委员会按程序立案调查。实习人员管理委员会经过认真调查核实,查明该实习人员确实在实习期存在以个人名义独自承办律师业务、私自收取办案费用的违规行为。鉴于该实习人员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查处消除影响,依据《东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有关规定,我会决定给予其警告并延长实习期一个月的处分。
加强实习管理工作、严把律师行业入口关,对于提高我市律师队伍综合素质、保证律师行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希望各律师事务所强化监督管理职责,认真指派符合条件的律师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业务基础技能训练;大力督促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真正起到“传帮带”的作用;有效落实对指导律师履职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背指导职责的,及时停止其指导实习工作。各位指导律师要严格履行指导职责,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全面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的制度、规定和基本技能训练;认真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定期对实习人员遵纪守法的情况和品行进行监督、考查并出具考评意见。广大实习人员要引以为戒,依规实习,专心实训,实习期间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增强自已的执业规范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做一名遵纪守法的法律职业人。
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依据
《东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实习人员的禁止性规定)实习人员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律师协会行业规定或者违反下列情形:
(一)私自以律师名义从事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违规行为的;
(二)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的;
(三)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项目的;
(四)擅自中断实习活动的;
(五)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实习;
(六)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七)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的。
第六十五条(对实习人员的违规处分)实习人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列情形情节轻微,未造成重大影响,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查处消除影响的给予警告并延长实习期一至三个月;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给予通报批评并延长实习期三至十二个月;或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且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回《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并且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