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律师协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5年6月4日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律师协会专门工作委员会(下称“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保障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有序、高效的开展,根据《东莞市律师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是东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的决策咨询工作机构,是在《东莞市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东莞市律师协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职责和其他行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的专门部门,在理事会和东莞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以下简称“会长办公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负责。
专门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行业发展战略研究和规划、行业规范性文件起草和修改、会员权益保障、会员事务与会员福利、执业规范引导、执业纠纷调处与违规执业行为惩戒、会员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会员业务培训、业务研究与经验交流、国际交流、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女律师和青年律师的培养及指导、律师行业宣传与联络、律师行业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联络、财务预决算报告起草等工作。
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受东莞市律师协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的监督。
第二章 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设立及职责
第三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和职责由理事会决定。
第四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及全体委员组成。专门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派一名副主任代行职责。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五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1、执行理事会决定;
2、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3、完成会长办公会交办的各类专项工作;
4、负责起草、制定和执行本专门工作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提出为完成工作任务所需的经费建议,合理使用经审批的预算经费;
5、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日常联络与协调工作由东莞市律师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
第三章 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资格及权利义务
第七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由会长办公会审议决定。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人选由会长办公会提名,经理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与本届理事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专门工作委员会可以聘请个别业内外人士为顾问,由秘书处报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后,统一予以聘任、协调和管理。顾问的聘请、联络及其他相关具体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第八条 同一律师事务所在同一专门工作委员会原则上只能有一名委员。确因工作需要且专门工作委员会名额允许的,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同一律师事务所在同一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人数可以增加,但最多不超过三名。
第九条 专门工作委员的委员人数由会长办公会决定。除非会长办公会有特别决定,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委员人数不应超过二十人。专门工作委员会需要增补新委员的,由主任提出申请,报会长办公会核准。
第十条 委员申请退出专门工作委员会的,经主任同意后,报秘书处备案,并向本专门工作委员会通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1、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
3、未参加律师年度登记的。
第十二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未按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履行义务,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应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无故不参加本专门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活动的;
(二)在一个工作年度内连续二次以上不参加活动的;
(三)本届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全体委员活动时累计五次请假的;
(四)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行政处罚及行业纪律惩戒的;
(五)利用专门工作委员会名义或者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身份,对外进行商业运作,为其本人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或他人扩大影响、招揽业务等谋取利益的;
(六)利用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身份,以建立或扩大个人社会资源为目的,开展专门工作委员会活动,情节恶劣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背本规则的行为的。
专门工作委员会应在每个工作年度结束后,依照本条规定对委员的履职情况进行严格考核。
第十三条 委员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经本专门工作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报会长办公会批准,可以撤销其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四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应就委员的增补、退出、被取消和被撤销委员资格,向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五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1、参加本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尽职为会员服务;
2、以自身的言行,维护协会良好的社会形象;
3、积极、认真完成本专门工作委员会安排的工作;
4、向本专门工作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5、不得利用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的身份为本人、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六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1、制定本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计划;
2、召集、主持本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
3、安排部署本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任务;
4、向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
5、组织完成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七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第四章 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
第十八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集。
第十九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会议由秘书处负责安排。
第二十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须对每次会议情况保留完整的记录,出席会议的主任、副主任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有不同意见的,要表明自己的意见。会议记录应报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主办和协办的活动和其他会议,应严格按照《东莞市律师协会会议活动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申请、执行和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须在每年1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及财务支出情况的说明,接受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应在每年11月30日前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并提出经费使用建议,报秘书处提交东莞市律师协会财务委员会审核,报会长办公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工作总结及计划落实情况,将作为协会下一年度工作经费拨付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经理事会通过后施行。本规则实施后,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可根据职责范围和工作需要,按照《东莞市律师协会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