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执业风险警示

日期:2013-01-31     阅读:6,738次

纪律委员会经总结2012年度处理的投诉案件,现形成执业风险警示,供我市全体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学习借鉴,以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共同维护我市律师的良好形象。

一、 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案件增多

案例1:律师甲通过中间人的介绍代理案件,约定在代理费用中提成部分金额给介绍人。介绍人因甲未依约支付提成费用投诉至律师协会。

风险提示: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情形,至于提成的高低、律师在完成代理后是否按照约定给予提成费用等情形,并不会影响对提成性质的认定。

二、投诉律师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案件增多

案例2:某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接受了一宗刑事案件的两位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委托,事隔半年后又接受同案另一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委托,阅卷后仍未发现该问题,直至被检察院发现后,才解除了对后一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关系。

案例3:律师被投诉迟延或者没有移交相关诉讼文书给委托人,造成委托人损失。

风险提示:1、接受委托后应认真履行职责,阅卷、审查材料等应认真细致。

2、在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合同中,常见到如办理终结时止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事项在内的法律事务等约定,上述约定内涵、外延均模糊,如果案件结果不理想,当事人可能以律师没有履行约定职责为由投诉。不应对案件的结果作出承诺,不能为承揽案件而作出夸大的虚假承诺。建议明确代理权限及范围,同时对当事人进行代理风险警示的提示并保留相应的凭证。如在订立合同时,就向委托人出示《风险告知书》并要求委托人在《风险告知书》上签名确认。

3、及时向委托人移交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在内的诉讼文书并做好移交手续的确认。文书移交迟延,可能导致当事人提起上诉等法定期限减少甚至丧失,情节较轻的,可能导致当事人仓促作出决定,情节严重的,可能导致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丧失。另外,律师代理诉讼案件分阶段签署代理合同的,如代理阶段结束,双方不再合作,建议对委托人进行下一步工作的善意提醒,以免耽搁或者影响当事人的实体及程序权利。

三、代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可能出现的风险及问题

案例4:律师甲在代理交通事故案件中,一次性支付委托人一笔费用后,与委托人约定由律师甲全程代理案件并最终获取案件的全部赔偿款。这属于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行为。

风险提示:今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的代理经媒体报道已成为一个焦点问题。除不能采取上述方式损害当事人权益以外,还应杜绝在代理该类案件时提供伪证的行为。如当事人是农业户籍的,若有证据证明事发前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可以参照城镇标准计算,故当事人往往会尝试取得相关证据证明具备城镇户籍人口的赔偿资格,律师不能建议或者参与伪造相关证据。

四、遵守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相关规定

案例5:同所的甲、乙两位律师一同到监管场所分别会见同案的两个当事人。甲律师会见结束后,走到乙律师会见的当事人的窗口,告知其律师费的交费情况,被看守干警发现并投诉至律师协会。虽然后来证实没有谈论案情,但该律师还是受到了处理。

风险提示:近两年,公检法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投诉律师的案件有增多的趋势。律师执业过程中应遵守规定,同时也可加强与办案人员在正常执业范畴内的沟通。其实,律师执业权利的维护与配合办案单位的工作并不矛盾,在办案单位没有违法违规、律师可以配合的情况下,大家尽量互谅互让,配合办案机关推进办案进程,营造和谐的关系,也是有利于依法做好代理工作的。

五、杜绝两个执业机构执业

案例6:某律师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又在一家法律咨询公司办公并承接案件。

风险提示:律师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又在其他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属于《律师法》规定的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情形。

六、严格遵守保密的相关规定

案例7:律师甲在未经当事人同意和未隐藏当事人基本身份信息的情况下,将其代理的一宗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和《劳动争议答辩书》放在其个人新浪博客。

风险提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在宣传推介过程中亦应谨慎对待当事人的相关信息。

七、律师事务所立案审查不严格,违反利益冲突规定

案例8:某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参与当事人双方的《转让合同》见证业务,在合同履行产生争议后,继续指派该律师参与其中一方当事人针对另外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活动。

案例9:律师甲向某公司发出追讨货款的律师函,未果后,甲代表委托人向该公司提起诉讼。在开庭前发现该公司是甲所在律师事务所的顾问单位。

风险提示:律师事务所应完善本所的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在立案审查之初就发现问题,避免因双方代理受到处分。

八、依法收费,严禁私自收费

对不能实行风险代理的案件实行风险收费,超出范围风险收费,由律师收取当事人的费用而不出具合法票据等问题一向都居投诉前列,律师事务所应加强管理,在立案环节严格把关,包括对委托代理合同上收费事项的审查,另外应长期重视对本所律师的教育和管理。

九、律师事务所应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管理

案例10:实习人员未实际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提交的实习案件材料是虚假的。

风险提示:律师事务所在接收实习人员时应谨慎,并认真指导实习人员,如有弄虚作假的,按照实习管理的相关规定,律师事务所和指导律师都将受到行业处分。

十、律师事务所应加强对辅助人员的管理

案例11:辅助人员单独接办案件,由辅助人员向委托人收取律师费。

风险提示:《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与辅助人员签订聘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在30日内将聘用或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名单等基本信息资料报市司法局备案。另外,根据该办法,辅助人员的从业行为有严格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对此有监督和管理的义务,尤其在出具公函时应防止辅助人员在公函上私自添加其名字,或者因没有写清楚辅助人员为“助理”而导致当事人误会其为律师引起的纠纷。律师事务所违反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