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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东莞市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提案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9-03-18     阅读:7,823次

各律师事务所、市法律援助处,各位律师代表:

根据《东莞市律师协会章程》规定,东莞市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已任期届满,东莞市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即将于2019330日—31日召开。为做好律师代表提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东莞市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东莞市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名单如下:

  任:蔡国民(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副会长

副主任:陈  骞(律师协会第六届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主任

  员:周  律师协会第六届律师参政议政促进委员

                会副主任

谭福龙(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律师参政议政促进委员会副主任

邝子光(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监事)

二、关于征集律师代表提案

律师代表提案征集工作是律师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实现律师管理工作民主化、规范化的重要途径。为保障此项工作的规范有序,根据《东莞市律师代表提案办法》(附后),现就征集东莞市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律师代表提案工作安排如下:

(一)提案基本要求

1.1名代表领衔、9名及以上的代表附议,可以提出提案。

2.提案应当围绕我市的法制建设、律师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律师业务和管理工作和市律师协会的建设,以及全市律师关心的其他重大问题等。

3.提案内容应当简明扼要,实事求是,写明案由、理由,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和建议。

4.提案须使用统一格式的提案纸,做到内容具体、书写规范、一事一案。

(二)提案提交方式

代表大会召开前,可将提案以邮寄方式或直接送交至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地址:东城西路189号东莞市律师协会)。

(三)提案提交时间

自即日起至东莞市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会议表决前。

秘书处联系人:梁艳青,联系电话:22459905,传真:22508201E-MAIL1213119376@qq.com

 

 

 

                   东莞市律师协会

                    2019318       

 

 

 

 

东莞市律师代表提案办法

2015330日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东莞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创造条件让代表更好地履行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提案是指在东莞市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或闭会期间,律师代表依照本办法提出的对东莞律师各方面工作的提议。

第三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1名代表领衔、9名及以上的代表附议,可以提出提案。

(二)提案应当围绕我市的法制建设、律师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律师业务和管理工作和市律师协会的建设,以及全市律师关心的其他重大问题等。

(三)提案内容应当简明扼要,实事求是,写明案由、理由,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和建议。

(四)提案须使用统一格式的提案纸,做到内容具体、书写规范、一事一案。

第四条 在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期间,提案应提交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研究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列入大会议程且需要表决的提案,在交付会议表决前应当提交代表审议。

不列入代表大会议程的提案以及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提案,应提交理事会下属的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由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提出审议报告,按程序提交理事会审议、研究答复和落实意见。

第五条 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立案审查,立案原则是:

(一)符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全市律师行业的实际情况。

(二)属于市律师协会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三)具有实际价值和作用。

(四)具有较大影响。

第六条 提案涉及的问题属于市律师协会职权范围内的,由市律师协会各相关工作机构负责处理,并研究提出答复意见的建议稿;提案属于有关国家机关职权范围内的,由市律师协会依照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国家机关的工作程序提请该国家机关研究处理。

第七条 对代表的提案,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形成答复意见通报提案人。

第八条 根据工作分工不同,市律师协会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落实相关提案,并将提案落实情况及时通报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负责收集汇总各项提案落实情况,在代表大会期间向大会主席团报告提案处理情况;在闭会期间向理事会进行通报。

第九条 东莞市律师代表优秀提案评选办法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制定、修订及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