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律师事务所:
今年年初,为提高我市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市法律援助处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局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评分细则(试行)》的要求,制作了我市《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归档自评表》,更新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归档目录,进一步明确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归档材料的标准和要求。但是,在审查案件归档材料过程中,我们发现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亟须解决。
一、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有的律师办案不够尽责。一是办案过程敷衍了事。未详细了解案情、解答法律咨询、告知相关刑事诉讼程序和提出辩护意见。如有的律师的会见笔录极其简单,仅有两三句对话;有的律师代理不同案件的辩护词除被告人姓名和案由外,辩护内容完全相同。二是未及时阅卷会见。个别律师接到指派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联系阅卷和会见,导致案件移送下一阶段无法办理。三是未按要求会见。根据《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审判阶段“承办律师应会见被告人,认真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的规定,建议承办律师先阅卷再会见。四是故意省略工作步骤。刑事诉讼各阶段对律师参与都有明确的规定,个别律师连续办理同一个受援人不同阶段案件时,以前一阶段已经开展阅卷或会见为由,没有去阅卷和会见,人为省略工作步骤,甚至出现造假行为。五是未按规定开展相关工作。个别律师拒绝配合受援人家属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发现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情形不主动代理申诉、控告;受援人申请认罪认罚时,不配合检察官开展认罪认罚具结书见证工作。
(二)笔录制作不够规范。一是会见笔录不规范。部分律师的笔录中未体现权利义务告知等内容,或多张会见笔录纸上只让受援人签名在最后一页纸上。二是阅卷笔录和庭审笔录不规范。个别律师的阅卷笔录和庭审笔录都未真实体现办案过程,个别律师将庭审笔录草稿归档。三是笔录字迹潦草、无法识别。
(三)档案整理不够规范。一是未按规定的时间归档。有的承办律师办结案件一年后才整理档案归档,有的承办律师办理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案件时,当前阶段案件尚未终结或移送下一阶段就匆匆归档。二是未按要求整理归档材料。个别律师未按照目录要求的顺序整理档案材料,或将不相关的材料放入案件档案中。如有的律师事务所甚至还擅自变更案件归档目录。三是内容填写错误。个别律师归档时案件编号填写错误,或档案封面的办案结果填写错误,如错误的填写为“完成会见、完成阅卷”等。
二、下一步工作意见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市法律援助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三点工作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要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律师事务所应加强对承办律师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把好律师办案质量的第一关。市法律援助处将把承办律师办案质量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挂钩,从2019年6月1日起,如发现承办律师办案懈怠履职且情节严重的,将在一定时限内不再指派案件给该承办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司法局,同时抄送市律师协会。
(二)承办律师要严格遵守执业纪律。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向受援人及其家属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受援人及其家属声称法律援助办案律师与自行委托律师存在工作差别,误导其另行聘请委托律师;未经市法律援助处同意,不得在本案中直接接受受援人委托成为其代理律师。承办律师应同等标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和委托案件,认真履行职责,避免流于形式,严格执行2019年2月25日司法部颁布的《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
(三)承办律师要规范整理归档材料。市法律援助处制作了相应的会见笔录、阅卷笔录和庭审笔录模板,供承办律师参照使用。承办律师可在此基础上补充完善,但不得有明显缺失,以免造成无法体现承办律师履职的情况。从2019年6月1日起,承办律师要严格按照档案目录要求整理归档材料和参照笔录模板制作相关笔录。
东莞市法律援助处
2019年5月6日